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有華

Case No.HCMA 89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9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9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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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霍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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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2月2日

裁判日期:2012年2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一項「阻礙公職人員」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3 條,被判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今日上訴人缺席,他沒有通知法庭他今日不會出席應訊,亦沒有提供任何申請會將今日聆訊押後。因此,本席亦得知法庭已經用掛號信方式通知上訴人今日上訴聆訊日期,當上訴人已知悉今日聆訊。加上警方亦派人往上訴人地址派發霍律師的陳詞大綱,但在上訴人住址找到一位女士,這位女士自稱是上訴人的媽媽。她跟警方說上訴人已經到大陸公幹。在這情況下,本席當上訴人今日放棄上訴關於定罪方面。上訴人在他上訴申請書上只寫了一個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對他有偏見,在分析及裁斷均有偏見,但上訴人沒有指出他的上訴理由。

3.本席翻閱裁判法官裁斷陳述書及證人口供上的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此裁斷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程序,加上上訴人決席而沒有通知法庭決席理由,本席認為他已放棄定罪上訴。本席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4.關於刑罰方面,上訴人選擇沒有上訴關於刑罰方面2,000 元的罰款,但霍律師很公正地指出按法例第 23 條,刑罰其實在法律上只是批准法庭罰上訴人1,000 元罰款。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2,000 元是犯錯的。

5.在這情況下本席在裁決書裡,告知上訴人他可以來法庭申請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本席會批准他上訴“out of time”。關於在刑罰方面,可以給時間他作上訴。如果上訴人認為不需要,他可以不處理。但如果他想上訴關於刑罰方面,亦可來法庭作出申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霍莎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