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富
Case No.DCCC 137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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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7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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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一,簡稱入屋犯案罪;二,簡稱刑毀罪。因被告人承認事實,並被裁定第一項罪罪名成立,控方申請將第二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之內。 2.被告人承認,事實上當晚他進入該工廠大廈的單位,嘗試進行搜掠,但事敗。管理員巡經單位之門外,被告人匆忙離開。但在成功離開大廈之前,被告人愚蠢地留下了自己的銀包。警方基於銀包內的身分證,最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以上的犯案經過。 3.事件之中,單位的鐵門被撬壞。被告人願意就這賠償業主的損失。 4.被告人58歲,已婚,受小學教育程度,之前當過五金的工作。他認罪,對事件表示悔意。他共有多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曾有十四次的入屋犯罪紀錄。他於去年的9月17日刑滿出獄,但在十天後便干犯同類案件。 5.法庭採用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惟被告人有多個同類紀錄,被告人是積犯,以及被告人在出獄之後,短期便干犯同類案件,法庭將30個月的監禁提升至36個月(即3年);認罪的三分一折扣須予以被告人,故本席判被告人,就第一控罪,需要接受兩年的監禁。 6.除此之外,被告需要在七天之內賠償310元給一名名叫勞麗萍的人士。她是該被爆竊單位的業主,亦是受損毀鐵閘的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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