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強

Case No.DCCC 98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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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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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檢控官Ms Karen Yu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Hay 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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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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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於審訊期間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指出,被告於2011年3月26日,作為侵入者進入屯門掃管笏嘉和里2號屋,並盜竊一隻手錶、人民幣2,500元及現金16,000元。

2.本案案情獨特,事緣被告原為事主鄰居,後得知事主當天往海洋公園,趁機入內,但在室內留下血跡,經DNA測試,可屬於被告。其實事主當天知道被爆竊後曾向被告求助,被告甚至協助報警,怎料才發現留下血跡,最初更訛稱可能是剛留下的,後來更向事主顯示正在流血的手指,但事主卻指出,被告根本沒有接觸過流下血跡的地方。被告在事主審訊間在主問完成後,終承認控罪。

3.被告現年46歲,育有一名女兒。在1980年至2004年間,共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主要涉及暴力案件,最後在2004年7月因藏毒被判罰款。

4.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此案,與他再嚐毒品有著關連,致使他愚蠢地干犯此事。他自己、友人、村民多人致函求情,當中表明被告熱心助人,深受村民愛戴,他自己更非常懊悔再染上「冰」毒等,累及家人,望能予輕判。他更願意賠償事主損失,但暫只籌得12,000元及願意把擔保金3,000元作扣除,作予賠償。

5.入屋犯法罪牽涉住宅案件,一般以3年為判刑起點,被告明知鄰居不在家內,更有其嚴重之處。但他亦非專業或經深思熟慮策劃而行,否則又怎會留下血跡,顯然被告是趁機行事,亦在毒癮下才愚蠢地干犯此案,現被告更盡力償還事主之損失。

6.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2½ 年為判刑起點,被告在事主作證後才認罪,其判刑扣減應予減少,但考慮到他犯案的情況、其他家庭背景及各求情的理由,本席仍予1/3之扣減,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因此,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另賠償予事主15,000元,包括3,000元從擔保金內扣除,另外12,000元於7天內支付。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