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傑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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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3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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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四名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在2011年9月28日凌晨4時許,四名被告面戴口罩在上水太平邨與彩園邨之行人天橋上從後走向事主,對他拳打腳踢,繼而更拿走該事主的手袋,袋內有銀包、證件、現金等等。他們亦嘗試取去事主的手機,期間事主掙扎,拉下第二被告的口罩,看清他的容貌,四人繼而逃去。警員接報,在附近搜查,發現第一及第二被告,警誡下,第二被告承認因缺乏金錢,才與第一被告行劫,亦引領警員起回面罩等等。第三及第四被告隨後亦被拘捕,警誡下均承認行劫,事主則傷及面部及頸項。在會面紀錄中,四名被告承認往天橋行劫,第一被告在便利店購買口罩供各人使用,得手後各人亦分得若干金錢。 2.四名被告均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3.代表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的鄧律師指出,各人只16、17歲,坦白承認控罪,案中不涉武器,受害人受傷亦並非十分嚴重,更呈上各人自己家長及親朋、義工及教會的信件,信件均顯示各人深感悔意,珍惜自由的可貴,望予以輕判。 4.至於代表第二被告人的鄭大律師指其家人、叔嬸等均到庭支持,亦呈上被告,家人及校長之求情信件,被告深表歉意,深感歉疚,在學時亦循規蹈矩,望予以輕判。 5.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事主凌晨時分遭多人圍毆及搶去財物,可想像其受驚之程度,各被告更是戴上口罩,有預謀及策劃地行事,案情嚴重,若以成年人來看待,實可判以數年之監禁。但畢竟各人只16、17歲,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若以相應判刑作考慮,教導所其實是適合的選擇。但各人之報告均非常正面,除第一被告外,報告亦表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第一被告則勞教中心更合適。 6.考慮到各人之背景及案情,以更生作首要之考慮是適當的,因此,各人就本案干犯之控罪之判刑為被判往更生中心。因此,第一至第四被告,各人判往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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