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仲偉

Case No.DCCC 135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5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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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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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律師Ms Chiu Wai Hing, Idy,代表被告人
控罪: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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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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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案發於2011年9月22日早上11時許,被告被發現在筲箕灣東喜道電單車公眾停車位徘徊,然後從褲袋拿出東西,隨即右手位置發出火焰,在旁的電單車座位被燃燒起火。被告立即離開,但被在旁監視之警員截停及拘捕,發現他右手拿著打火機,警誡下被告承認縱火,因生活艱苦,希望被送入獄,但害怕而逃離現場。錄影會面下被告亦承認上述事宜及原因,打火機從街上拾獲,而他亦打算報警,但已被拘捕。

2.被告現年41歲,過去從1987年起共有33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車內盜竊罪,亦有5項相同的縱火罪,於1990、1995、1999、2002及2006年,最後兩次已分別被判以56個月監禁。最後在2010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監8個月,於2011年4月獲釋。

3.趙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女兒6歲在國內。被告10多年前因意外傷及左手,無法工作,失業而生活困難,對前景感迷茫,心灰意冷,漫無目的而縱火。

4.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輕度弱智,自年青時起已與不良份子交往,易受壞朋友影響。由於失業,以往干犯控罪為獲取報酬,但他並無心理因素催逼縱火。由於他的背景,重犯機會較高。

5.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可判以終身監禁。從相片看出,現場停泊10多部電單車,若非及早發現,燒毀的應不止一部。若途人或車主在附近的話,更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被告過去竟5次干犯相同的控罪,本席參閱最近3次被告干犯縱火的案件檔案,包括DCCC 1254/1998、DCCC 513/2002及DCCC 640/2006,均發現過往3次案件也是類同地燒毀車輛。2002年及2006年,法院已把判刑起點定為7年,兩案被告認罪後,分判減為56個月監禁。按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被告三番四次干犯相同控罪,過往刑罰未能有效阻嚇被告,法院可予提高量刑起點,以符合公眾利益。

6.毫無疑問,火焰具其內在的危險性,難於控罪,往往一發不可收拾,本席特別關注被告並非因心理或精神因素而干犯,對公眾利益可造成很大的影響,若只因生活艱苦等緣故,理應可從其他方式接受濟助。但無論如何,他屢犯相同案件,法理上本席可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惟最終判刑不高於區域法院的7年監禁上限便可。但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干犯之原因及各項求情理由,本席仍以7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56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