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喺考慮判處嘅時候顧及咗整體嘅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嘅危險藥物嘅性質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你嘅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2011年9月1日晚上大概10時30分,你喺馬鞍山港鐵站出口被海關人員截停。喺你被搜身嘅時候掉下咗一個膠袋,試圖逃跑,但係被制服。你掉下嗰個膠袋裡面載有含154.37克嘅可卡因嘅214.44克嘅固體。呢啲危險藥物分別放咗喺九個密實袋裡面,每包嘅份量大約係23克。
警誡之下,你聲稱喺某處撿到呢個膠袋,對袋裡面嘅危險藥物一無所知。呢批可卡因喺當時嘅零售價約為二十萬元。
本席獲知你現時18歲,初中教育程度,同父母同住,並冇濫藥嘅習慣。你並非係初犯嘅,但係之前干犯嘅罪行同危險藥物無關。喺10年9月,你被判四項與未足16歲嘅少女進行性行為嘅罪名成立,被判感化12個月。
你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強調你嘅本質不壞,喺讀書嘅時候曾經獲得學校嘅嘉獎,亦曾經當義工。佢話畀法庭聽你有志成為廚師,亦都參加咗同埋完成咗一啲培訓嘅計劃。今次犯事係因為你誤交損友,而你喺案件裡面只係扮演送貨人嘅角色,並冇更大嘅參與。你嘅大律師話畀法庭聽你而家已經深感後悔,會盡力改過,你亦都得到家人嘅支持。本席亦都鼓勵你改過自新,如果你真係有志去改過嘅話,懲教署應該有足夠嘅培訓同埋進修嘅機會畀你嘅。
雖然你而家只係得18歲,而犯事嘅時候得17歲。但係因為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都十分嚴重,所以監禁係唯一合適嘅判處,判處具有阻嚇性嘅刑罰係喺呢一類案件必須嘅。你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可卡因,根據AG 訴 Chang Chen Liu Sa([1995] 1 HKCLR 69)呢一宗案例,法庭喺判處嘅時候應該考慮英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中提出嘅量刑指引。顧及咗整體情況,本席會採用10年作為量刑基準,因為你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此外考慮到辯方大律師出色嘅求情陳詞,亦都顧及你第一次干犯同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你當時只係得17歲,本席酌情給予你更多嘅刑期扣減。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