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恆

Case No.DCCC 69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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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家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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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2月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AN Suk Chi Ter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縱火(Attempted arson)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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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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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曾家恆,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2011年4月某日在香港偷竊兩張八達通。另外,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縱火罪,該控罪指他於2011年5月11日在香港,無合法的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公司的財產,也就是筲箕灣愛秩序街筲箕灣巴士總站的一輛巴士,意圖損壞該財產。

2.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企圖縱火罪的罪名成立。

3.案情透露被告人是替一間清潔公司工作,負責凌晨時分在有關巴士總站清潔巴士。案發當晚凌晨三時半左右,一隊巡警看見被告人在巴士附近的行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調查。巡警走近巴士時嗅到有燒焦的氣味。查看之下,發現被告人身處的巴士底部有三處火頭,其中兩處的火頭已經熄滅,只剩下灰燼,而另一處火頭仍有報紙在燃燒,但很快也熄滅了。當時被告人手上拿著一個打火機。警員截停被告人,在他身上找到另外四個打火機和兩張屬於其他人的八達通。

4.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被告人智力方面並非如常人一般,他的智力輕度有缺陷,智商低於60。

5.定罪後,法庭替被告人索取兩份報告,一份是感化官報告,另一份是心理醫生報告。簡單而言,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是智能有輕度缺陷的人,他可以為一件小事而激動起來,亦不懂得處理自己的情緒問題。對於被告人所犯的事,心理醫生的意見認為被告人不清楚所犯之事的後果的嚴重性,亦不知道放火這種行為是非法的。不過,感化官的結論似乎與心理醫生的意見並不一樣。感化官指被告人清楚明白他所犯的罪行的嚴重性和其後果。本席相信可能是被告人在面見這兩位不同人士時表達了不同的意思。總的來說,本席接納被告人是有這一方面的問題 - 情緒問題,不懂得處理自己的事宜,需要接受輔導。

6.綜觀整件事件,本席認為縱火雖然是嚴重罪行,而且縱火本身亦可引致很嚴重的後果,但是本案被告人所採用的方式並沒有對財物(那部巴士)做成任何實際的嚴重損毀,或者令巴士著火及引致其他巴士也被波及,或者有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

7.基於本案的情況,加上被告人本身的智力問題,本席認為以感化方式處理被告人是對他較有好處,也符合整體公眾利益。所以,法庭頒令被告人每項控罪接受為期18個月的感化,同期執行。

(法官就違反感化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