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鳳儀
Case No.DCCC 120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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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0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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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案發經過 1.被告人由盡責及卓越的大律師代表。她承認十項欺詐控罪和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她同意,事實上,在事發的大概半年內,她身為該保險公司的分組經理,在蒙騙客人及蒙騙公司的情況下,十次贖回客人保單內之現金價值,涉及港幣約430,000元。除此之外,她在2007年,私自利用客人的名字購買了一份保單,務求令她當月的銷售額達標。 2.東窗事發至今,公司已全數歸還保金給客人。所有客人基本上沒有損失。 求情 3.被告人現年42歲,育有一成年孩子。她二十多年前離婚,隻身撫養孩兒至今成才,成為專業人士。她曾任職服裝銷售員,數年前開始擔任保險經紀。家人早年投資失利,並欠下債項;而且,被告人生活亦拮据,所以她才犯下本案,解燃眉之急。 4.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張美嬌」案例[2006] 4 HKLRD 776 5.這案例指,針對「違反誠信」的盜竊者或詐騙者,如其盜竊金額屬250,000元港幣或以下,法庭應考慮兩年以下的監禁;250,000至1,000,000元者,則兩至三年監禁。本案牽涉的詐騙總額為四十三萬元多,惟事件橫跨約半年,詐騙次數達十次,牽涉的客人有三名。除此之外,使用虛假文書控罪亦嚴重:當時被告人剛任經紀,她犯案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自己的配額要求。 6.最後,就本案整體來說,法庭採用33個月監禁作為起點,認罪的三分一折扣需予以被告人,故法庭將會給予被告人一共22個月的判刑。 判刑 7.本席頒令:‑
8.第五控罪本身的監禁為16個月,加上額外(分期執行)的6個月,刑期便實為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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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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