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85/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3. 控方第一證人是案發當日截停上訴人的警員,他看到上訴人駕駛車時拿著一個銀白色電話傾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坐在警車前排右邊乘客位,距離上訴人大約20 呎。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的車後,告知他將會向上訴人用定額罰款票控他在駕駛期間使用流動電話。當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他的駕駛執照,上訴人的態度是很不願意,但當控方第一證人警告上訴人後,上訴人把他的駕駛執照攝在司機位窗邊。跟著控方第一證人懷疑上訴人不是駕駛執照的擁有人,他要求上訴人出示其身份證明。上訴人便拿了一本特區護照給控方第一證人。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