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36/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12.
2. 被告承認在數年前,最初因打錯電話給X,繼而訛稱自己是受X前度男友的現任女友指使來騷擾X。剛巧X在2004至2005年間與其前度男友發展情人關係,其後分手,但X沒有把其戀情告訴家人,因為家人不准許X談戀愛。被告人繼而恐嚇X,指如果X不聽話,便會把X被前男友撫摸之事告訴其家人。自此,被告人每隔數天致電X,又指自己手上有很多像X的女孩,若不聽話會被他拍裸照和剃陰毛,又要求X提供個人及家庭資料,甚至其私處的描述及何時獨留在家等。
Cites 1 case
|
DCCC13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3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勒索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2.被告承認在數年前,最初因打錯電話給X,繼而訛稱自己是受X前度男友的現任女友指使來騷擾X。剛巧X在2004至2005年間與其前度男友發展情人關係,其後分手,但X沒有把其戀情告訴家人,因為家人不准許X談戀愛。被告人繼而恐嚇X,指如果X不聽話,便會把X被前男友撫摸之事告訴其家人。自此,被告人每隔數天致電X,又指自己手上有很多像X的女孩,若不聽話會被他拍裸照和剃陰毛,又要求X提供個人及家庭資料,甚至其私處的描述及何時獨留在家等。 3.被告承認過去數年曾致電X數百次,但被告其實並不認識X的前度男友和其女友等。直至2009年5月間,被告致電要求X把內有港幣1,000元的紅封包交給他,又要求她隔著電話自慰及將陰毛交給他。其後,被告再致電要求增加金額至1,200元,但不用交出陰毛。2009年5月下旬,X按被告指示將1,200元的紅封包在銅鑼灣交給被告,然後離開。被告知道X非常害怕情史被公開,因此勒索X服從他的命令。至2010年1月,被告再致電要求與X見面,又要求撫摸X,剃去X的陰毛及為他口交等。X不願意,被告便提高聲線,情緒激動,X感害怕,問及有何選擇,X選擇剃陰毛以拖延時間,然後收線。同日,被告多次致電X,X按要求隔著電話自慰,被告又要求X與他會面,X感非常害怕,不敢接電話。自此,X已被被告騷擾約3年,無法承受,在家中企圖吊頸自殺不遂,再吞下大量藥丸自殺,幸被家人救回。醫生診斷下,X已患上抑鬱症,每2至3個月需往精神科門診治療,但仍經常失眠,情緒抑鬱及有罪惡感等等。 4.被告現年53歲,過去多年前的犯罪紀錄,因應《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需理會。他曾任職清潔工人,甚至開設塑模廠,自2011年失業領取綜援至今。錢大律師求情指,可幸的是,受害人現在已平復,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以致X亦毋需出庭,亦指出畢竟所恐嚇之事,被告只是空談,並無付諸實行,也沒有進一步傷害X的身體。錢大律師亦援引兩宗勒索案,如HKSAR v Chan Wai Lee [2001] 2 HKC 17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冠賢 [2008] 5 HKLRD 592,法院均判以2½ 年監禁等等。 5.勒索罪及刑事恐嚇罪均為非常嚴重的控罪,被告人明顯地利用X的軟弱及無知,不斷且步步進逼地要脅X,不單要求金錢,更威脅X剃去陰毛,與他口交及自瀆。若非X最終因太害怕而沒有接聽電話,事情可能已發展到更不可收拾之地步。被告數年以來致電予X數百次之滋擾,其手法及所要求之事相當卑劣,最後更因而致使X企圖自殺,幸獲家人救回。否則,X便會無辜地失去生命。X患上抑鬱症,經常失眠及有罪惡感,不難想像X過去過著誠惶誠恐的生活,擔心其戀情被揭發,致陷於甘願服從被告各項無理及難堪之要求。可幸的是,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指,X現在的情緒已較為平復,但仍然對任何來電感恐懼,亦對人多的地方感到不安,心理上仍難發展正常的兩性關係,又對信任及信賴的問題感掙扎,顯然此事對X的未來已帶來難以磨滅的陰影。 6.考慮到上述的案情及錢大律師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把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均訂為2½ 年監禁,認罪後均減為20個月。最後,再考慮整體判刑之原則,兩控罪的案情及日期均不相同,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毋需受害人出庭等等。本席認為合適地,只把第二項控罪中8個月監禁與第四項分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當中8個月與第四項分期執行,總判刑為28個月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