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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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1 月18 日,上訴人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傳票,擬控告男子湯仲堅「普通襲擊」罪 [1] ,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這裁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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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定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私人傳票2012年第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3月15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12日 判案書 1.2012 年1 月18 日,上訴人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傳票,擬控告男子湯仲堅「普通襲擊」罪[1],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這裁定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的誓章[2],他指稱去年7月30日下午約3時半,他在彩虹邨紅萼樓入口被湯姓男子襲擊。除涉案男子的名字外,上訴人未能提供該男子的其他個人資料,如地址和身份證號碼等等,裁判官認為現有資料並不足夠,傳票不能依法例準確派遞,所以拒絕發出傳票。不過,裁判官重申若上訴人日後找到派遞傳票所需的其他資料,可再向裁判法院申請。 3.上訴人向本席指出他知道該男子是服務於正成護衛公司,但沒有其他詳情。他又指兩名房屋署助理經理均口頭證實該男子曾襲擊他,但不肯透露該男子的姓名。案發時他曾報警,警方人員到場調查,但卻沒有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 討論 4.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他的裁定並非「就任何罪行而作出」,上訴人用《裁判官條例》第113(1) 和114 條提出上訴不適當。 5.本席就此問題考慮過《裁判官條例》,根據第113(3) 條:
所以,本席認為本上訴應是循第113(3) 條提出的,是合適的程序。 6.本席詳細看過上訴人申請傳票的文件,他只能提供該男子的名字,沒有其他詳情,的確不能準確派遞傳票,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是正確的。 7.上訴聆訊之後[3],上訴人來信表示撤回上訴。不過既然上訴聆訊已完畢,本席不能在這階段接受上訴人的要求。 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這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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