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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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1 月18 日,上訴人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傳票,擬控告男子湯仲堅「普通襲擊」罪 [1] ,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這裁定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0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定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私人傳票201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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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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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3月15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12日

判案

1.2012 年1 月18 日,上訴人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傳票,擬控告男子湯仲堅「普通襲擊」罪[1],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他不服這裁定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的誓章[2],他指稱去年7月30日下午約3時半,他在彩虹邨紅萼樓入口被湯姓男子襲擊。除涉案男子的名字外,上訴人未能提供該男子的其他個人資料,如地址和身份證號碼等等,裁判官認為現有資料並不足夠,傳票不能依法例準確派遞,所以拒絕發出傳票。不過,裁判官重申若上訴人日後找到派遞傳票所需的其他資料,可再向裁判法院申請。

3.上訴人向本席指出他知道該男子是服務於正成護衛公司,但沒有其他詳情。他又指兩名房屋署助理經理均口頭證實該男子曾襲擊他,但不肯透露該男子的姓名。案發時他曾報警,警方人員到場調查,但卻沒有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

討論

4.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他的裁定並非「就任何罪行而作出」,上訴人用《裁判官條例》第113(1) 和114 條提出上訴不適當。

5.本席就此問題考慮過《裁判官條例》,根據第113(3) 條:

「裁判官在聆訊及裁定他有權循簡易程序裁定的任何申訴或其他法律程序後(與罪行有關的裁決或法律程序則除外),任何一方均可就裁判官作出的命令或裁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所以,本席認為本上訴應是循第113(3) 條提出的,是合適的程序。

6.本席詳細看過上訴人申請傳票的文件,他只能提供該男子的名字,沒有其他詳情,的確不能準確派遞傳票,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是正確的。

7.上訴聆訊之後[3],上訴人來信表示撤回上訴。不過既然上訴聆訊已完畢,本席不能在這階段接受上訴人的要求。

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這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

[2] 上訴文件冊第3至4頁。

[3] 3月19日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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