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75/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法人威盛貨運有限公司(“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票控共 14 項罪名。控罪1是指上訴人身為僱主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一名姓石的僱員在有關時間之後的特准限期內,成為註冊強積金計劃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7(1) 條及 43B(1) 條。其餘13 項控罪指上訴人身為僱主,而該有關僱員並非任何註冊計劃的成員,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確保按照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7AA 條為該僱員支付供款予強積金管理局,違反第 7AA(7)、43B(1E)(b) 條。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