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0日在將軍澳健明邨明域樓地下外販運365.04克氯胺酮。第二控罪指他於同日在將軍澳健明邨明域樓3014室販運20.08克氯胺酮。
案發當日下午約四時半,一隊警員在健明邨一帶執行反毒品行動,當時警員看見被告人右手拿著一個黑色膠袋,在明域樓入口附近徘徊,形跡可疑,所以上前截查被告人,經一番糾纏才將他制服。警員在他手持的黑色膠袋內發現兩包涉第一控罪的氯胺酮,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正在帶這些毒品回家。
警員後來到明域樓3014室被告人家搜查,在被告人的床頭櫃一櫃桶內發現四小包涉第二控罪的氯胺酮,還有兩個電子磅、膠匙羮、湯碗和大量可再封膠袋,被告人承認準備在家中包裝第一控罪的氯胺酮。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氯胺酮當時市值約59,000元。
被告人24歲,四次犯罪紀錄,2011年5月曾因作藏毒判監三個月,緩刑兩年。他在緩刑期再犯本案。他未完成中三教育便停學,曾做侍應和影音製作等工作。父親七十多歲,因中風而不能工作。母親是地盤工人,月入約$10,000。被告人有毒癮,經濟拮据,加上欠下四萬餘元賭債,因此被人利用犯案。他表示家中的毒品其中少量是自己吸食的,作為替人販毒的報酬,他明白這只涉很少量,對刑期影響不大。
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就第一控罪,本席以九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年零三個月,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五個月。至於第二控罪,本席以四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一年零七個月。考慮到少量毒品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所以再減刑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三年零一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個月與第一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被告人共入獄六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在緩刑期犯同類罪行,本席命令該緩刑令的三個月刑期即時執行,與本案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六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