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豪

Case No.HCMA 76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6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6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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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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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8日

裁判日期: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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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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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案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林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上訴。開審時,雙方有作出承認事實(證物P1),及同意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PW1是一位女士,她於5 月10 日即案發當晚參加一個婚宴。兩天後,即5 月12 日她向警方報案,指她於5 月10日 遭一位男子非禮。在5 月14 日晚上,PW1向警員提供有關上訴人的資料,如上訴人的英文名及手提電話號碼。警員聯絡上訴人,上訴人於5 月28 日向尖沙咀警署投案。於同日警員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在6 月14 日,PW1於一與一認人程序中辨認出上訴人便是案發當日非禮她的男子。

4.PW1與兩名女性朋友到洗手間。於離開洗手間時,她是一行三人中的最後一位離開洗手間。在洗手間門外,她感到左邊臀部被揸一下,她即時回望,並看見在她左後方,上訴人站於距離她約30 厘米。PW1並不認識上訴人,當時PW1以英語跟上訴人說:“Are you okay?  You touch my ass.”;上訴人回答:“I am okay.”。PW1當時向她的朋友投訴,然後跟隨上訴人步行返回上訴人的座位,見上訴人坐下來。PW1跟著上前再以英語向上訴人說:“You touch my ass”,但上訴人沒有任何反應。當時坐於被告身旁的一女士問PW1發生什麼事,PW1則以英語跟該名女士說:“He touch my ass.”。PW1亦認識跟上訴人同檯的一名男性賓客,PW1向該名男性賓客說:“He touch my ass”。

5.在PW1給口供時,辯方亦有機會詳盡地盤問PW1。PW1解釋以英語跟上訴人說是因為,雖然她是土生土長,在香港接受教育,但是她任職的公司,上司都是外國人,因此辦公時經常用英語溝通。PW1承認當晚,她喝了少於半杯紅酒。辯方呈遞一張相片,顯示PW1手持著一杯白酒,她也承認有喝了一小口白酒,但她强調沒有受酒精影響,沒有酒醉。

6.上訴人有選擇作證,但否認有非禮PW1。上訴人承認PW1有到過他的檯,但他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原因是他對PW1所說的話感到愕然。辯方傳召第二位證人,她是以品格證人身份替辯方作證,她是上訴人的上司,她指出上訴人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

7.辯方證人舉證後,裁判法官聽取各大律師的陳詞,作出事實分析。他證確地指出要提醒自己,上訴人並無任何定罪紀錄,品格良好。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要小心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他亦小心考慮關於“Turnbull”一案的指引,指出即使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亦可能會有錯誤辨認人物的機會。裁判法官分析完PW1的口供,認為她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有考慮辯方的陳詞,指這位證人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她以英語跟上訴人說,卻以中文跟她的兩名女伴投訴。裁判法官接納PW1的解釋,關於指她的僱主及僱主的兒子均是英國人,因此關常用英語。跟朋友溝通時用“Whatsapp”,她絕大部分均會以英語跟朋友溝通。所以當時她以英語跟上訴人說,都是自然反應。

8.裁判法官亦有考慮辯方陳詞指PW1當晚喝了少於半杯紅酒,及亦同意可能喝了一小口白酒等的證供,對法庭是有隱瞞的。因此,法庭不可信賴她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會影響PW1的可信性,及他不認為PW1有受酒精影響或有飲醉。

9.裁判法官有考慮PW1會否認錯人,但PW1口供指當她在女廁門外,給上訴人揸了臀部後,她即跟隨上訴人返回他的座位,見上訴人坐下來。在這時段,她的視線是沒有受阻礙,上訴人從沒離開她的視線範圍,因此認為她的證供是可接納及委實的。辯方呈堂一張當晚晚宴的相片,指出如PW1是被人非禮,為何拍照時面露笑容。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是不可理解的,因當晚她是出席舊同學的婚宴。裁判法官認為PW1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10.至於上訴人的證詞指,當晚他雖然有喝酒,但他一直清醒,並沒有酒醉。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毫無真實的,他的證供是不可信及不可靠的。(見裁斷陳述書第17段及第18段)

11.辯方證人鍾女士有出席晚宴,於案發時她並不在場,她主要是在PW1出現於餐桌時所發生的事情作證,但裁判法官認為鍾女士的證供明顯是前後矛盾,因這位證人沒有留意PW1在說“He touch my ass”,PW1是否指著上訴人說話。辯方第一證人亦否認她於主問時曾供述PW1說上述說話時是指著上訴人說。裁判法官認為鍾女士並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12.裁判法官於事實方面,裁斷接納PW1的證供,亦接納她沒有認錯人,認為當晚上訴人有猥褻侵犯PW1。

13.上訴時,林大律師作出幾項上訴理由,這幾項上訴理由都是圍繞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

(i)  裁判法官沒有充份考慮PW1在事發當晚有受酒精影響一事,錯誤地信納PW1在辨認侵犯者方面的證供為絕對可靠的證供。

(ii)  裁判法官沒有公平公正地充分考慮、交代及/或小心處理PW1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的地方,而錯誤地信納PW1的證供。

(iii)  裁判法官沒有任何充份理據的情況下,錯誤及不當地指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毫不真實」,「既不可信,也不可靠」,而錯誤及不當地完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的確有可能是事實。

(iv)  基於上述原因,林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穩妥。

14.林大律師書面陳詞大綱已很詳細地敍述出當晚PW1的證供,亦有指出“Turnbull”的法律原則,指法庭一定要在接納認人時要處理認人方面的弱點,其實全部都是圍繞裁判法官對事實的裁斷。

15.裁判法官在關於“Turnbull”的法律原則,是沒有出錯的。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Turnbull”的原則後,亦有考慮PW1在庭上敍述出當晚的情況,無可否認PW1在當晚遇襲後,問上訴人 “Are you okay?  You touch my ass.” 上訴人有回答她 “I am okay.” PW1當時向她的朋友投訴,然後跟隨上訴人步行返回上訴人的座位,當著全檯人面前再次向上訴人用英語投訴他捉摸她的臀部。裁判法官認為當時PW1被襲後,即時回望上訴人見到沒有其他人在他後面,而上訴人沒有離開過她的視線,她一直跟隨上訴人步行返回上訴人的座位,因此裁判法官認為在認人方面沒有任何出錯。裁判法官亦已考慮了當晚PW1是否有受酒精影響,及記不起有否喝過白酒。本席看了裁判法官的分析,不認為他有任何不公平或任何出錯。關於辯方證供,裁判法官有詳盡分析上訴人的版本,作出一個事實裁定,他不相信及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

16.裁判法官是一個最佳的事實裁斷者,因他有機會看到各證人的口供及答辯的情況,因此裁判法官是最佳的人選找出案件的事實。上訴時,上訴庭是沒有這個機會,因此上訴庭要參閱裁判法官的分析,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來決定裁判法官在分析時有否出錯。在本案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林嘉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