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34/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rch 2012.
1. 上訴人是原審時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是他的同居女友。上訴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 及 (4) 條,而第二被告人則被控三項處理贓物罪,違反《盜竊條例》第24條。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經審訊後,裁定兩人各項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監3年6個月,第二被告人就三項控罪合共被判監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