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子強
Case No.HCMA 17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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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7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19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涉案曾被拘捕,警方准他以現金$5,000保釋候查,須於2010 年8 月9 日到警署報到,沒有其他附帶條件。上訴人於2010 年4月離境後,一直沒有回港。2011 年1 月17 日,警方依例 [1]向裁判官提出書面申請沒收他的保釋金,裁判官考慮過有關情況,批准申請。 2.2011 年11 月,上訴人回港申請取回保釋金。上訴人指他在內地被判監,由2010 年6 月1 日至2011 年5 月31 日,所以未能依期向警方報到,裁判官考慮過這背景後,批准上訴人就沒收保釋金的命令逾期上訴。 3.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在內地服刑,所以未能依期向警方報到,並非故意違反保釋條件,若當時知道這情況,便不會沒收他的保釋金。 4.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律政司代表也認為應擱置沒收令。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上訴人得直,撒消沒收令,上訴人可到東區裁判法院取回$5,000保釋金。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警隊條例》第52(3A)(b)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