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子強

Case No.HCMA 17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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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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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19日

判案日期:2012年4月26日

判案

1.上訴人涉案曾被拘捕,警方准他以現金$5,000保釋候查,須於2010 年8 月9 日到警署報到,沒有其他附帶條件。上訴人於2010 年4月離境後,一直沒有回港。2011 年1 月17 日,警方依例 [1]向裁判官提出書面申請沒收他的保釋金,裁判官考慮過有關情況,批准申請。

2.2011 年11 月,上訴人回港申請取回保釋金。上訴人指他在內地被判監,由2010 年6 月1 日至2011 年5 月31 日,所以未能依期向警方報到,裁判官考慮過這背景後,批准上訴人就沒收保釋金的命令逾期上訴。

3.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在內地服刑,所以未能依期向警方報到,並非故意違反保釋條件,若當時知道這情況,便不會沒收他的保釋金。

4.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律政司代表也認為應擱置沒收令。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上訴人得直,撒消沒收令,上訴人可到東區裁判法院取回$5,000保釋金。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警隊條例》第52(3A)(b)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