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昊軒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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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29號 ----------------
---------------- 裁決理由書 ---------------- 1.控方向兩被告提出三項控罪:一、非法禁錮,二、勒索,三、盜竊。 2.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聆訊在本法庭進行。 控方案情 3.控方傳召案中受害人麥先生作供,他供詞的主要內容如下。 4.2011年2月16日凌晨時分,麥先生與兩名朋友到達澳門威爾斯人賭場消遣。 5.2月16日下午四時許,麥先生贏了$2,000,身上有合共$14,000元。他把$7,000借給朋友,身上尚餘7,000元。 6.消閒期間,麥先生留意到星際集團的推廣員努力不懈地推銷星際提供的服務,可是成效不佳。 7.麥先生自己也曾參與推銷工作,明白推廣員需向公司交足生意額的苦處,於是接受他們推廣。 8.麥先生和朋友跟隨星際的推廣員到一餐室傾談,並把個人和家人資料給他們,登記成為集美娛樂場的會員,接受$1,000「泥碼」回贈。 9.其間,星際的推廣主任到場,帶他們到集美娛樂場。 10.到達後,推廣主任說麥先生和他的朋友需各自開設戶口,才可以享用$10,000賭本借貸,當中包括$1,000不用償還的「泥碼」,另外$9,000則可以免息分期償還。 11.開戶後,麥先生在推資主任推介下玩百家樂遊戲,最後輸掉了$10,000。 12.麥先生再次被帶到一間餐室,再次把個人和家人資料交給推廣主任,成功申請成為集美的貴賓,獲前後$200,000貸款,當中包括麥先生早前輸掉的$10,000以及$20,000元手續費,麥先生實收$170,000。 13.推廣主任帶麥先生返回集美點算籌碼,其間取去他的流動電話,聲稱要確實電話用戶的身分。 14.麥先生再次在推廣主任陪同下賭博,不久,輸掉了$150,000至$160,000。 15.麥先生第三次被帶往餐室,簽下欠單,承諾每月免息還款$2,000元,直至款項還清為止。 16.麥先生隨即把第一期$2,000元供款交給推廣主任,身上保留$5,000回港。 17.推廣主任告訴麥先生他的流動電話已送回香港,他可到上環碼頭一間旅行社找朱小姐取回。 18.麥先生到達香港時是2月17日凌晨二時許,兩名被告在碼頭接他,帶他到銅鑼灣一間餐室,一方面完成手續,另一方面等待朱小姐早上上班時取回麥先生的流動電話。 19.兩名被告告訴麥先生,他們的公司購買了麥先生在澳門的債項,麥先生可視澳門發生的所有事情為一場夢,現在只須要還款給被告的老闆,數目方面要由老闆決定,但最少也要還$300,000。 20.麥先生感到被騙,澳門方面給他的還款條件是每月可低至$500,但是兩名被告的公司卻要他即時還款。 21.麥先生感到害怕,無奈尚未取回電話,他要求致電家人又遭被告拒絕,麥先生又擔心家人會受傷害,只好就範。 22.兩被告的老闆來電,說麥先生要償還$600,000。被告提議麥先生以學生身分求情,麥先生最終獲告知只須還款$300,000。 23.麥先生曾要求離開,但兩名被告堅持要見麥先生的家人,要麥先生等到早上5時帶兩名被告回家。 24.其間,兩名被告警告麥先生「唔好玩嘢,會有手尾跟」和「不要報警」。 25.手續完成後,兩名被告帶麥先生到附近一間遊戲機中心等候,途中強行取去麥先生$4,900。 26.五時許,兩名被告帶麥先生返回他的寓所。麥先生單獨進入室內,其後,與母親一起拖延室外兩名被告,並暗中報警求助。 27.警員迅速到達,調查後把兩名被告拘捕。兩人身上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或麥先生的$4,900。 辯方案情 28.兩被告不作證供,不傳證人。 案件分析 29.控方有舉證責任,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干犯了各項控罪,否則,法庭必須判他們罪名不成立。 30.被告有權不作證供,法庭不可以就此對他們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或揣測。 31.麥先生承認,短時間內欠下巨款,有可能有著自利的目的出庭作供,法庭須特別處理他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而麥先生的可信和可靠性是本案件最根本的議項。 32.辯方對麥先生的證供提出下列各點:
33.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各點不無道理,因此未能賦予麥先生的證供完全比重份量。 結論 34.控方未能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兩名被告面對的三項控罪。 35.法庭裁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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