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基恆
|
DCCC104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4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4月19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霍莎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潘陳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7月31日凌晨三時許,警員在油麻地庇利金街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的背袋找到一包黑色尼龍袋,內有兩個透明可封口膠袋。這兩個透明可封口膠袋分別載有下列毒品:
3.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有關毒品是自用。當時被告身上有三個手提電話、現金一萬八千二百多元和人民幣34元。 4.在稍後的會面紀錄中,被告聲稱毒品是自用,被告以$10,000元大批買下毒品。警方認為所搜獲的毒品,市值約為一萬四千四百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4歲,單身,是吸毒者,職業是廚師,月入約$15,000元。被告的母親今日亦有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現正服刑,相信會服刑至本年5月23日。辯方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辯方亦呈上被告、被告的母親和更生會的求情信。被告的母親說她感受到被告是知錯的,被告亦向她承諾不會犯錯,會腳踏實地做人。被告自己亦說他是因為工作壓力和感情失意下誤交損友,不幸染上毒癮,才干犯了今次的販毒罪。被告希望能夠重新做人,對家人、親友和社會造成的嚴重傷害而深感悔咎。 判刑 6.被告的案件原先在本年1月3日審訊,但最後案件要重新排期審訊。今日被告明智地承認控罪,本席相信被告是有悔意的。因此會給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有一項刑事紀錄,他在本年1月17日因為藏有可卡因而被判入獄7個月,理應在本年的5月23日出獄。本席得悉被告的藏毒罪是在2011年9月發生,而本案則在本年的7月31日發生,兩案都涉及同樣的可卡因毒品。 7.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否則被告會面對更加長的刑期監禁。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9.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是四年半。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至36個月。本席認為,如果本案和被告上次的藏毒罪一併處理的話,被告理應得到較大的刑期扣減。誠如前述,本席相信被告本質不壞,亦是一個顧家的男子,而被告的母親亦會繼續支持和幫助被告,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在整體的量刑原則下,酌情頒令本案的刑期和被告現有7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被告現在因為本案而加監29個月。 8.本席希望被告真的能夠履行他的承諾,重新做人、戒毒和離開這條涉及毒品的不歸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