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柱

Case No.DCCC 25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5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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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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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2年5月2日
出席人士: 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紹文律師事務所郭紹文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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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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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2年1月13日,警察於反毒品行動中在大埔區一家酒樓拘捕被告人,在他身上找到了14小包裝有內含總共77.38克氯胺酮的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是從一名叫「呀偉」的人處以HK$10,000購買該些毒品的,準備以每包HK$900賣給別人。

2.被告人24歲,有2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藏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代表他的郭律師指,被告人在電訊公司工作,月入大概HK$9,000。他有3位姐姐和一位哥哥,現在與父母及姐姐同住,而因為他收入不高,所以往往需要家人補貼生活。今次在「呀偉」的引誘之下犯案,以為可藉販毒賺取快錢。郭律師指,被告人已十分後悔,今後會與壞分子斷絕來往。被告人的家人以及教會傳道人都寫信替他求情。郭律師又稱,相關的毒品有部份是被告人自用,希望本席接納其中一小包,即大概5.5克的份量是他自用的。

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來說,經濟理由和年齡因素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就不同的毒品,上訴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以氯胺酮來說,法庭應考慮的是許守成[1]案。正如郭律師指出,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該是6至9年的監禁。

4.在本案中,除了坦白認罪之外,本席實在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以本案的毒品數量來說,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超過6年。唯一值得考慮的,是家人給予他的支持。本席接納有部份數量的氯胺酮是供被告人自用的,以70克的數量作為量刑基礎。考慮到上訴庭指引,以6年另3個月的監禁作為起點。

5.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扣減至4年另2個月監禁。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 Hii Siew Cheng CAAR7 of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