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2/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案十六位被告中,第一被告人的傳訊令狀未能成功送達,第四和第五被告人與原告人麥耀祥先生(以下簡稱麥先生)在庭外和解,其餘十三位被告中有十位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訴訟案1993年第6317宗的原告人(以下簡稱A6317案件)。那宗A6317案件是關於1993年執委會會員參選名單。在A6317案中,十位原告指控麥先生與其他人仕非法更改兩個團體會員負責人的註冊資料,及取消執委會候選人參選資格。這宗訴訟又試嘗揭發麥先生及其他人仕當時容許未符合參選資格人仕,未經提名程序而參選和麥先生不根據憲章把執委會會員參選名單向全體會員傳閱。上述兩個團體會員是東海柔道會(以下簡稱「東海」)和香港青少年柔道會(以下簡稱「青少年」)。這兩個團體會員原先是由成元興先生創辦,其後將「東海」及「青少年」分別交給甄成利和簡永年管理,而於一九九三年三月,成先生申請將「東海」及「青少年」轉回他名下,由他再出任負責人。就這些指控,這十位A6317案件的原告人向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日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提出異議。在A6317案中雙方和解並導致重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而「東海」、「青少年」亦因有爭論而不投票。在和解協議中,這十位A6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