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0/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四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裁判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上訴人監禁4 個月;第三項控罪監禁4 個月;第四項控罪監禁6 個月。裁判法官考慮整體總刑期的原則後,命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的刑期中的2 個月與其餘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上訴人共入獄8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