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44/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pril 2012.
2. 第一項控罪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3日下午六時半左右,被告在屯門市廣場截停姓何的控方第一證人,以普通話向控方第一證人問可否借用手提電話。控方第一證人答應,而被告用那手提電話傾談五分鐘後便把電話交還。被告說她叫她的朋友來接她,那朋友會覆電,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再逗留多一會。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在附近一張長櫈坐下來。這時候一名自稱歐陽飛飛的女子走過來,被告說那女子是她的同事,並聲稱自己是台灣商人,有一個客戶在交通意外中受傷,需要一筆醫療費用。那自稱姓歐陽的女子說她沒法用她兩張銀行卡在香港提款,向控方第一證人借用電話並且取出控方第一證人原有的智能卡,插入另一張智能卡才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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