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奕成

Case No.HCCC 24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4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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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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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2年3月27日下午3時53分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Tat Wah, Rich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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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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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在2011年3月16日,當被告人從深圳經福田口岸進入香港境內時,他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人腰間搜獲共重513克,零售價值超過八萬元的氯胺酮。案件涉及跨境販運的情節,較一般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嚴重。被告人犯案的目的純粹是因為經濟上的得益。

被告人現年31歲,被捕之前待業,過往有兩次刑事紀錄,但都不涉毒品。黃大律師向本席指出,被告人上有高堂,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上訴庭在過往判例中已講及,在一些如此嚴重的案件中,個人的家庭環境所佔求情比重,基本上可以講沒有。就販運氯胺酮,上訴庭亦在律政司許守城一案內訂下量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是9至12年的即時監禁;販運513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是11年的即時監禁。

正如本席以上所述,本案有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存在。基於此,本席在原有的11年即時監禁,再上調6個月以反映整體罪責。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十一年六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