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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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19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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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馮少權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警員)駕駛電單車沿吐露港公路支路出澤祥街迴旋處。支路有兩同一方向行車線,迴旋處亦兩線行車。 4.控方證人的行車線前面約15米為上訴人駕駛之私家車,時速約25公里,準備駛入迴旋處。至上訴人駛到讓線路口,上訴人右邊有一部的士以時速約20公里駛來。上訴人沒有停車或減速,直接駛入迴旋處,引致的士緊急剎掣。兩車距離約一米。控方證人追隨上訴人車輛,並將之截停。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在讓線前左二線停車,控方證人則在左一線停車,與他平排。上訴人觀察左右交通情況,見沒有車輛便駛入迴旋處。突然,的士在距離其車頭一米以時速70至80公里高速駛過,令他需要剎車。 6.盤問時,上訴人向控方證人指出支路口右邊有樹叢遮擋視線。控方證人同意路口有樹,但沒有阻擋他的視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分析案情,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拒納上訴人供詞,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判決與事實不符。補充文件則指:
討論 9.上訴人與控方版本不同,爭議包括路口有沒有被樹叢遮擋及上訴人有否在讓線停車,屬事實裁斷。除非裁判官裁決超乎常理,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本席不見任何質疑原審裁斷的理由。上訴人沒有申請傳召所謂獨立證人,處理上訴的法院不會理會。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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