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少權

Case No.HCMA 19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1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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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馮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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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8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5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2年5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馮少權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警員)駕駛電單車沿吐露港公路支路出澤祥街迴旋處。支路有兩同一方向行車線,迴旋處亦兩線行車。

4.控方證人的行車線前面約15米為上訴人駕駛之私家車,時速約25公里,準備駛入迴旋處。至上訴人駛到讓線路口,上訴人右邊有一部的士以時速約20公里駛來。上訴人沒有停車或減速,直接駛入迴旋處,引致的士緊急剎掣。兩車距離約一米。控方證人追隨上訴人車輛,並將之截停。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在讓線前左二線停車,控方證人則在左一線停車,與他平排。上訴人觀察左右交通情況,見沒有車輛便駛入迴旋處。突然,的士在距離其車頭一米以時速70至80公里高速駛過,令他需要剎車。

6.盤問時,上訴人向控方證人指出支路口右邊有樹叢遮擋視線。控方證人同意路口有樹,但沒有阻擋他的視線。

裁判官的理由

7.裁判官分析案情,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拒納上訴人供詞,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判決與事實不符。補充文件則指:

(1) 控方證人視線被樹木阻擋;

(2) 若的士需要緊急停車,控方證人沒有理由不叫的士停下,及沒有看到的士車牌,說法不專業及矛盾;

(3) 當時有另一貨車跟隨控方證人到馬料水車站,上訴人曾致電警方要求尋找貨車司機,警方指上訴人如有需要,可向法官申請傳召司機作證。

討論

9.上訴人與控方版本不同,爭議包括路口有沒有被樹叢遮擋及上訴人有否在讓線停車,屬事實裁斷。除非裁判官裁決超乎常理,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本席不見任何質疑原審裁斷的理由。上訴人沒有申請傳召所謂獨立證人,處理上訴的法院不會理會。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