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聖

Case No.HCMA 93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3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3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4594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聖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2年3月30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身為物業的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分」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23 章《建築物條例》第40 (1BA) 條。

2.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3.審訊時,控辯雙方對下列的案情並無爭議:

(1)上訴人自1978 年起是涉案物業的擁有人。

(2)2006 年6 月14 日,屋宇署合約顧問公司的職員視察涉案物業時,發現位於入口的一道鐵閘開啟時,進入公共樓梯的空間,有關的鐵閘高約2 米,闊1 米,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41 (1) 條所訂,建築物須設有該建築物擬作用途所需的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的規定。

(3)2007 年2 月28 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 (1) 條的規定,向上訴人送達一份命令,着令她在60 天內拆除有關的鐵閘及根據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修復有關樓宇受影響的部分。

(4)2009 年9 月23 日,屋宇署職員再到涉案的物業視察,發現有關的鐵閘仍然違例存在。

4.控方亦傳召屋宇署的結構工程師(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控方第一證人在2008 年8 月中到達涉案的物業進行家訪,他向上訴人解釋有關屋宇署命令的內容,同時亦要求上訴人遵守該命令。控方第一證人重申鐵閘外掩時阻礙逃生途徑,並要求她拆除。

5.控方第一證人亦指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物件不得擺放在樓梯之「有效半徑」內,當上訴人之鐵閘外掩打開時,它進入了「有效半徑」內,因此不符合建築物條例和火警逃生途徑守則的規定,即《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41 (1) 條列出的有關規定。

6.控方第一證人解釋根據法例,「有效半徑」是從樓梯級邊計算出來的,現場的樓梯闊度是900 毫米,而樓梯平台的闊度為930 毫米,法例所規定火警逃生途徑的最小闊度是900 毫米。

7.上訴人的鐵閘是由一大一小掩閘組成,分別闊度為600 毫米和200 毫米。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作出勘察並確定當大的掩閘開啟時,此閘門進入了「有效半徑」的範圍內。

辯方案情

8.上訴人稱她按照屋宇署的方法在現場曾作出測量,她認為當大的掩閘開啟時,閘門並沒有進入此「有效半徑」內,她認為「有效半徑」的圓心點應該是上、下樓梯的中間開始計算和量度,上訴人亦就此繪圖以顯示出兩個弧形裏不會互相接觸。

上訴理據

9.上訴的理據與初審時的抗辯理由基本上是如出一轍,簡單來說,本席需決定的是上訴人的量度方法是否正確,即量度此900 毫米半徑的弧度時,圓心應在那裡。

討論

10.若將控辯雙方的立場放在同一繪圖上,則情況便會如附件所示。

11.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39(3)(b)、41(1) 及42 條訂明如下:

「39 樓梯

(3) 每幢高度超逾1 層的建築物的主樓梯須符合以下所述——

(b) 淨闊度不少於900 毫米;」

「41 逃生途徑

(1)  每幢建築物須設有該建築物擬作用途所需的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

「42 樓梯平台、門廊及通道

每一樓梯平台、門廊或通道的最小尺寸,不得少於其通往的樓梯的闊度。」

12.從上述的規劃規例看到,規例的目的是要保障建築物的樓梯、樓梯平台及通道保持一最低程度的闊度,讓使用建築物的人士,例如住客能順地上落各樓層,確保樓梯平台、門廊及通道沒有樽頸位置的出現,這點在火警發生時至為重要。

13.假若上訴人所述的方法是正確的話,而分隔上、下樓梯的距離又是寬闊的話,則樓梯的淨闊度便有機會收窄起來,這違反常理邏輯,亦與提供一順的通道作逃生用途不符,本席不接受上訴人的量度方法。

14.上訴人亦爭辯樓梯的淨闊度實際上少於900 毫米,故此屋宇署不應以此長度量度此「有效半徑」。

15.900 毫米是規例的最低要求,即使上訴人所居住大厦的樓梯實際的淨闊度可能未達此要求,但這也並不表示上訴人的鐵閘可違反規例開進樓梯平台最低900 毫米的半徑範圍內。無論如何,從上訴人初審時呈上的多幅相片(D1-8、9 及 11)看到,不論樓梯的淨闊度究竟是900 毫米還是稍低於900 毫米,當上訴人鐵閘的大掩閘實際開啟時,仍是會進入此「有效半徑」內的。

16.裁判官正確理解法例的要求,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代表律師,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