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衛安

Case No.DCCC 16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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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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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4月25日上午9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律師Mr James LI William
Labboon,代表被告人
控罪: 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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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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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衛安先生承認一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10月24日,在香港薄扶林柏道6號外,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一輛登記號碼為CK7687的公共巴士,而你當時是受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車輛。

承認事實

2.於2011年10月24日約08:05時,被告人駕駛一輛註冊號碼CK7687可載乘客28人的學校巴士。當時車上載有四名學生。他將學校巴士停在柏道6號外的避車處。

3.當時湛孔材駕駛一輛註冊號碼GE4348的雙層公共巴士到達這避車處的巴士站及把巴士停在校巴之前上客。突然間,校巴的車前部分撞在巴士的尾部,兩車輕微損毀。巴士上的乘客沒有受傷。警員11117到場調查,發覺被告人連以平穩步伐行走及有條理說話都出現困難。當他要求被告人出示駕駛執照時,被告人從銀包拿出一張20元紙幣及一張信用卡給警員。被告人被送到瑪麗醫院檢查,負責檢查他的醫生指出被告人向他透露:

(a)他定時服食精神科藥物及最後一次於約06:45時服食;

(b)他在前一個晚上約23:00時服用了一些咳藥水及兩粒佐匹克隆;

(c)他於02:00時喝了六罐啤酒、白蘭地及紅酒;

(d)他服食佐匹克隆來幫助睡眠,因他入睡有困難。

4.醫生指被告人清醒,但不能有條理地回答問題或以穩定步伐行走。在被告人同意下進行的毒理化驗證實被告人的尿液含有硫苯酰胺(sulpiride)、可待因(codeine)、普魯米近(promethazine)及佐匹克隆(zopiclone)。

5.被告人通過呼氣測試。警務人員以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罪名拘捕被告人士。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控罪。校巴經過檢查後證實制動系統正常。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有六項定罪紀錄,全為店舖盜竊。最後一次於2012年2月28日被判入獄14天。

精神科醫生報告

7.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人今年37歲,未婚,曾受中三教育,但學業成績欠佳及只曾從事低技術性的工作。他吸煙及酗酒並且有長時間濫用藥物的習慣,自中三起就濫用咳藥水。被告人於2010年7月因服藥後暈倒街頭而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他近年不時有幻聽情況,被診斷為濫藥引起的精神病,接受精神病藥物治療,但他對治療的服從性差劣,繼續以難以入睡的理由濫用咳藥水及鎮靜藥物。

8.他在本案保釋期間繼續濫藥及觸犯一項盜竊罪被判監14天。在接受精神狀態檢查時,被告人態度無顧慮及冷漠,對他的行為沒有太大的悔意。他的情緒平穩、說話有條理及切題,沒有精神病的象徵或認知的缺憾及清楚地知道他所被控告的是甚麼。他表示案前一晚他服用了咳藥水及數粒鎮靜藥物。精神科醫生認為他患有濫用多種藥物引致的精神病,但基於他在不濫藥的時候精神狀態平穩,所以認為他毋須入院,只需繼續門診治療。

戒毒所報告

9.根據戒毒所報告,被告人自2004年開始濫用咳藥水及佐匹克隆及於2009年出現精神問題。他於本案被拘捕後的還押期間沒有再接觸危險藥物。基於醫學檢查、臨床觀察及有關的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人不再是一名癮君子,因此不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藥物作用專家報告

10.一份由Dr Lam Ming撰寫有關本案涉及的藥物對駕駛者影響的報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納入為證據。Dr Lam指硫苯酰胺(sulpiride)是常用治療精神病的藥物,但會影響中央神經系統,可能做成鎮靜、呆滯、暈眩及集中力削弱的情況,也可導致將雙手震顫、肌肉僵硬、雙眼反白、非自主動作及視力模糊,這都對駕駛產生影響。

11.可待因(codeine)及普魯米近(promethazine)是咳水的常見成份。可待因是類鴉片活性肽,其常見的不良作用包括鎮靜、呆滯、減慢呼吸及心跳頻率、噁心及嘔吐,在模擬駕駛測試中證明對駕駛技巧有壞的影響。普魯米近(promethazine)是抗組織胺藥的一種,其常見的不良作用包括心跳過速、排尿猶疑、精神混亂、鎮靜、呆滯、肌肉活動失調、嘔吐、語言不清及視覺模糊和重疊。過量服用會引起情緒激動、精神混亂、幻覺及抽搐,會影響駕駛。

12.佐匹克隆(zopiclone)是香港普遍被濫用的安眠藥,其常見的不良作用包括短期失憶、服用後下一日的鎮靜呆滯、運動神經(psychomotor)被削弱、噁心、嘔吐、頭痛、暈船、激動、心跳過速、抽搐、幻覺及具侵略性。這藥物的催眠性質及對運動神經(psychomotor)的削弱及服用後下一日的鎮靜呆滯作用會嚴重地影響駕駛。

13.Dr Lam指出這四種藥物都會影響駕駛,因此四種藥物同時服用的話,一定令情況更為嚴重。Dr Lam指出他未能判斷被告人何時服用這些藥物,因此不能精確地指出其對被告人駕駛的影響程度。

求情理由

14.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同意戒毒所及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被告人雖然有精神病,但不嚴重及現時精神大致正常。案發時被告人駕駛的校巴上有四名女學生,他當時要從校巴之後轉出,因受藥物影響而將校巴撞向巴士尾部,但兩車損毀輕微,而兩車上的乘客都沒有受傷,只受到輕微的驚恐。根據戒毒所報告,被告人已不再是一名癮君子,因此不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15.辯方律師指出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因此須要根據每件案件的情況加以處理。被告人於被拘捕後與警方合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被告人已非常後悔。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尿液中的四種藥物,其中的硫苯酰胺(sulpiride)是醫生處方給被告人的精神藥物,而含可待因(codeine)及普魯米近(promethazine)的咳藥水和佐匹克隆(zopiclone)是被告人自已買來服用的。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6.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是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雖然他是在這罪名的新法例生效之後被帶上法庭,但基於犯案的日期早於新法例的生效日期,因此所適用的法例是沿用的舊法例。

17.由Dr Lam的專家陳述書可以看出,被告人同時服用的四種藥物會嚴重地影響被告人的駕駛能力。被告人是一個長期濫藥者,其嚴重程度令他患上了濫藥引起的精神病,需要接受治療及服用醫生處方的精神病藥物。在這情況下,他對涉案四種藥物的不良作用一定非常的清楚。他一定知道這些藥物會嚴重地影響他的判斷能力和駕駛能力,但他不顧後果,在駕駛校巴前一個晚上服用它們,這毫無疑問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

18.從被告人案發時的表現可以看出,他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精神狀態非常的不清醒和混亂。當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時,他竟然拿出了一張20元紙幣及信用卡給警務人員,明顯地他完全失去了認知能力及不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他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涉案校巴去接載學生,簡直視學生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不顧。在這情況下沒有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可說是奇跡及是不幸中的大幸。要知道要是有這樣的事故發生,他車上學生的應付能力一定比成年人為低,繼而所受到的身體傷害及心理上的打擊一定會更嚴重。

19.被告人完全無視他於藥物影響下駕駛校巴會對他所接載的學生造成嚴重傷害的可能性。被告人指硫苯酰胺(sulpiride)是醫生處方給他的,雖然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證據呈交予法庭,但基於被告人有精神病的紀錄,而這是治療精神病的藥物,本席接受被告人這一方面的說法。但其餘三種藥物的情況就很不相同,它們是被告人自己從藥房買回來服用的。可待因(codeine)更是法例所指的危險藥物,管有和吸食他都是犯法的;佐匹克隆(zopiclone)是第一部分毒藥,根據法例,管有它也是犯法的,這自然增加了本案的嚴重性質。雖然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新法例不適用於本案,但新法例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有愈來愈多人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趨勢,所以才有必要完善法例,加以打擊。法庭必須給予大眾一個訊息,就是絕不會姑息這一類罪行。本席認為就本案的罪行,法庭必須判以一個阻嚇式的刑罰。

20.這控罪的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本案的情節毫無疑問是嚴重的,但本席接受並非是最嚴重的一種。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兩年三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一年六個月。

21.這是被告人第一次的同類定罪,根據法例除了特別理由外,法庭必須命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不少於兩年及命令他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本席認為案中並沒有任何理由不遵照法例的要求,本席因此命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但這命令要有所義,本席必須確保被告人於刑滿出獄之後有一段長的時間不能駕駛。本席因此命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4年。本席同時亦根據法例,命令被告人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人必須於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後3個月之內修習和完成這個課程。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