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蒲廣強

Case No.DCCC 18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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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蒲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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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4月20日上午9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駒律師行律師Mr TANG Ping W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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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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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蒲廣強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12月7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彩霞邨彩月樓外AA1038燈柱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6.26克氯胺酮的186.71克粉末。

承認事實

2.於2011年12月7日約20:28時,被告人在案發地點把登記編號LL9512私家車停泊好後下車,警務人員對他進行搜身及在他所穿短褲的左前袋找到兩個透明膠袋,裝有內含16.26克氯胺酮的26.71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欠人數十萬元而替人運送毒品及車上司機座位下還有毒品。

3.警務人員依據被告人所說的位置找到12個膠袋,裝有內含100克氯胺酮的160克粉末。在進一步的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替人運毒。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向一個叫阿偉的人借了200,000元,而在他指使下使用他提供的案中私家車替他運毒,每天報酬1,000元。被拘捕時,他正運送案中的毒品到彩霞邨,等待客人打電話給他。

4.警方估計案中的危險藥物街頭價值約12,760元。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於1987年有一項公共地方打鬥的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54歲,小學三年級教育程度,已婚,於拘捕時無業。他之前曾從事磨光工人、運輸工人、貨車司機及貨櫃車司機等工作。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被告人對觸犯本案感到非常的後悔,因此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被告人有一位85歲高齡的父親,健康欠佳。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每兩天都會為父親按摩。為了父親免受打擊,家人都沒有將本案告訴他。

7.律師指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已經是二十多年前的事,當時他是因為保護受欺負的妹妹而觸犯案件。大律師亦指被告人的家庭、朋友及前任僱主都全力支持被告人及提交了被告人自己、他的妻子、兒子及兒子的女友、女兒、兩名妹妹、一位牧師、一位區議員及前僱主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已經決心改過,再不犯法。家人指他是一個孝順的兒子、好丈夫、好父親、好兄長及指他因為失業欠下數十萬元而愚蠢地犯案。其他的人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前僱主更指被告人是一個好僱員,只是因為公司生意欠佳才被逼離職及說如果公司他日生意好轉會再聘用被告人。所有的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8.大律師重申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因為失業入不敷支,欠下債項才一時愚蠢犯案。被告人決心刑滿出獄後找一份正當職業,不再犯法。被告人是一個沒有不良嗜好的人,愛好釣魚。律師指案中沒有涉及集團式的組織及要求法庭以6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判刑

9.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控罪,因為這類行為令到毒品能夠更容易及更廣泛地被濫用。這樣不單禍害社會、個人及家庭,更對社會造成沉重的負擔。香港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 2008 [3] HKC 323一案就販運氯胺酮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如涉及氯胺酮的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判刑起點應為6年至9年監禁。本案的氯胺酮份量為116.26克,根據這判刑指引,起點應為六年九個月監禁。

10.被告人在二十多年前有一項非常輕微的刑事紀錄,而根據辯方律師所指出,是因為保護受欺負的妹妹而導致,由此可見被告人並不是一名頑劣的罪犯。在看過提交到法庭的求情信後,本席亦接受被告人本質良好及不是一名慣常無視法紀的人。看見被告人因欠債而犯案,法庭感到婉惜,但法庭必須指出經濟理由並不能構成犯罪的借口,更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11.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因此採取六年九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有良好的背景及考慮到替他求情的人對他的良好評價,本席會給予被告人稍為多於三分一認罪應得的刑期寬減,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四年兩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