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錦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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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3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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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錦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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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4月23日下午12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大偉律師行律師Mr CHAN Wing-bor,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Failure to produce proof
of identity on 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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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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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顏錦偉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206至208號4樓(3/F)樓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3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36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7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66克混合劑。

2.第二項控罪為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206至208號4樓(3/F)樓梯,身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2羅偉堅)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承認管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它們。被告人的答辯為控方所接受。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

承認事實

4.於2012年1月1日大約01:30時,警務人員截查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未能出示身分證及指稱遺失了和沒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在被告人的牛仔褲袋內,警務人員找到一個煙盒,內有兩個捲起來的透明可再封膠袋,分別裝有6個及19個體積小一點的透明可再封膠袋。這6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內含2.3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2.36克晶狀固體,而19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內含1.7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66克混合劑。煙盒內亦裝有一張港幣100元的紙幣及一個兩毫的硬幣。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這些「冰」和白粉。

5.警務人員估計這些危險藥物的街頭價值為3,200元。

刑事紀錄

6.被告人有二十四次刑事紀錄,兩項為販運危險藥物及十三項為管有危險藥物或與危險藥物有關的罪行。被告人最後一次於2012年2月17日因管有危險藥物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項控罪被判處入獄10個月。被告人現正服刑。

求情理由

7.被告人今年37歲,單身,曾受中三教育,父親為退休文員,患有腸癌,需每星期接受治療,現為被告人的妹妹所照顧,被告人每星期探望他一次,被告人的母親已殁。於1990至1997年,被告人在貨櫃碼頭工作,日薪為420元。自1997年開始,被告人成為地盤工人,日薪為600元。當被告人失業時,他會申請及接受每月2,800元的綜援金。被告人於1990年染上毒癮及於1990至1997年接受美沙酮治療,被告人亦多次進入懲教署的戒毒所接受治療。

8.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案中的危險藥物為被告人所自用。他購買這麼多份量的危險藥物,因為當時是元誕,因此比較難找到危險藥物的賣家及買比較大量的危險藥物會得到折扣。就第二項控罪,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1年10月遺失了身分證,所以案發時未能出示身分證。

9.被告人希望能夠早日出獄照顧父親。辯護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命令本案刑期部分與被告人現在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10.在第一項控罪中,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包括兩種,即俗稱的「冰」及海洛英,份量分別為2.36克及1.75克。有不少的案例都指出就管有「冰」及管有海洛英,法庭於考慮判刑時所採納的原則是相同的及管有少量的「冰」或海洛英於認罪的情況下,一般的判刑應為6至12個月監禁。

11.被告人所管有的危險藥物份量不算少及有兩種不同的種類,雖然被告人本身是一名癮君子,但仍然有一個潛在的危險性,這樣份量的毒品會有其中一些落入其他人的手中,本席於判刑時必須考慮這一點。

12.被告人是於另一件與危險藥物有關案件的保釋期間觸犯本案,這自然增加本案的嚴重性。被告人明顯地是一個怙惡不梭的罪犯,他案底纍纍,其中與危險藥物有關的也不下十五項,他雖然多次接受戒毒、多次受到監禁之苦的刑罰,但仍屢犯不改,本席於判刑時亦須考慮這一個因素。

13.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就第一項控罪採納三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年四個月。本席命令這個刑期與被告人現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就第二項控罪,法庭判罰被告人100元。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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