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壽康

Case No.DCCC 26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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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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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5月4日下午3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KAM Suk-yee, Ada,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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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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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文壽康先生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1年12月8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銅鑼灣耀華街21號華耀商業大廈21樓2101室天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後,在該處偷竊十九隻影音光碟及十一隻影音光碟盒。

承認事實

2.於2011年12月8日約13:10時,位於銅鑼灣耀華街21號華耀商業大廈21樓2101室天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的東主以數字鎖將公司門鎖上後前往午膳。當他於約14:00時回到公司時,發覺公司內一張檯的抽屜被打開,十九隻每隻價值約五十元的影音光碟及十一個影音光碟盒失去了(以下統稱為「被盜物品」)。

3.於同日約13:27時,警務人員巡邏時發覺被告人形跡可疑及監視被告人,看見他進入華耀商業大廈。被告人於約13:40時從大廈出來後,警務人員繼續監視他,及之後在華富邨截查被告人。警務人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袋中撿獲被盜物品及一張膠卡。被告人承認以膠卡開了華耀商業大廈21樓的一個單位的門,偷取了被盜物品。

4.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只偷了被盜物品。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進入控罪中所指的單位,從抽屜中偷取了被盜物品及沒有時間偷取其他東西。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二十五項定罪紀錄,十七項為入屋犯法罪,兩項為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四項為盜竊罪。他最後一次於2009年2月19日因五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盜竊罪被判處入獄共48個月,他於2011年6月28日刑滿出獄。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51歲,曾受夜中學中一教育,已婚,但妻子已殁,育有一女兒,今年已28歲。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因為教育程度不高,所以找工作遇到困難。被告人對自己以往的所作所為已知錯,及這一次是真誠地感到悔意,並且決心改過,不再犯法。被告人出獄後,會再從事他本來從事的木工工作。

7.律師強調,被告人只一人行事及沒有使用特別的工具去犯案,而涉及的物品價值亦很低和沒有任何人受傷。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務人員充分工作及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以使被告人能早日出獄,協助照顧女兒4歲的兒子。

判刑

8.就入屋犯法罪,上訴法庭已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本案涉及的是商業處所,根據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雖然在本案中,被告人只一人行事及沒有經過精心的策劃和被盜的物品價值不高,但從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可以看出,他明顯地是一個怙惡不悛的罪犯。他共有十九次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的定罪紀錄。他雖然不斷地進出監獄,但仍不知悔改,視法律於無物。他於最後一次定罪刑滿出獄後約六個月就干犯本案,對於一個這樣的積犯,法庭有必要將判刑指引中所指的一般判刑起點提高。

9.在考慮了案中的所有情況後,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