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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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37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5月11日 裁判日期:2012年5月11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及另一項控罪。但後者上訴人承認控罪及被定罪,因此本席只處理「不小心駕駛」罪的上訴。 2.在聆訊時,雙方在證供上都沒有大爭議。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即2010 年9 月11 日約10 時17 分,上訴人於大廈1 樓停車場取車,登車後便倒車。期間聽到從車尾傳來叫聲,隨即把貨車駛前及下車走向車尾,見一 男子於車尾及牆壁間跌下。稍後,該男子被證實死亡。驗屍報告指有關傷勢與腹部因遭到武力入侵,即死者被倒駛的車輛壓向腹部而造成的傷勢。(驗屍報告有呈堂為控方證物) 4.控方亦有呈遞相片及草圖,可見到上訴人的車所停泊的位置是一個牆角旁,車身左面及車尾處皆為牆壁。 5.案發後,上訴人錄取了一份會面記錄,內容敍述了事發的經過。 6.控方傳召了1名證人,是當時案發停車埸的管理員。他的口供稱若果司機於泊車時需要協助,他會幫忙。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是一名貨車司機。他稱案發前一晚已把貨車停泊於肇事現塲,翌日才到上址取車。而往取車時,沿途也可看到貨車之兩側與及從車底可看到車尾位置,亦沒看到任何東西。在登上司機位前亦從貨車之右方觀看到車尾處位置,亦沒見異樣。但他亦坦然沒走向車尾觀察有否物件才登車。 8.登車後,上訴人稱觀看了側鏡便倒車,及後聞一叫聲,便隨即駛前貨車,下車看見死者。 9.上訴人作證時稱他每天都會泊車於上址,一般都是泊在這個位置,他認為停泊後車尾和後方牆壁約有6-7 吋空位,而貨車左側車身和牆壁亦只餘約6-7 吋空位。 裁判法官的裁決 10.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及證據。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上訴人並無任何交通定罪紀錄,他認為唯一無可抗拒之合理推論是死者當時是處於車尾位置。死者是死於跟車接觸,被剷致重傷而死亡。 11.裁判法官有考慮當時上訴人是否已作出作為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應有的態度。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第16 段指:在辯方立塲,貨車停泊之處車尾及牆壁間只餘咫尺空間,因此,上訴人實難以預料有人會於車尾處出現。裁判法官在裁段陳述書第 17 段指:“首要,既要倒車,往後一看以確定車後通道暢通無阻,實乃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之應作之事。” 12.另外,裁判法官亦有提到一個謹慎之駕駛者,在倒後車前應會觀察後面的情況。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應知車後仍有空間才會倒車,所以在這情況下,空位間或許存有障礙物並非預料之外的事。 13.裁判法官亦有參考有關案例,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4.上訴時,鄧大律師提上訴人作出有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鄧大律師指,其實上訴人當時在這環境的現塲,及貨車停泊的位置,上訴人是不可能有合理預見死者會在貨車後面出現。因此,鄧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的裁定指上訴人當時沒有確保車後是否有人或障礙才倒車,是實屬“吹毛求疵”(counsel of perfection),是遠超於一個合理預見的法律規定。因此,定罪是不穩妥。 15.關於這法例原則,雙方大律師都沒有爭議。正如鄭律師陳詞指出,根據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 25th Edition, Volume 1, para 5.48: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答辯人的觀點,認為關鍵是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一個小心、謹慎的密斗貨車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 16.裁判法官分析時認為,無論辯方說車後空隙只餘6 吋、7 吋或多少吋,最重要是當時上訴人是知道在他的密斗後是有空隙。正如裁判法官所說,他是知道有空隙,所以才倒車。在這情況下, 他是一個有經驗的密斗貨車司機,如果是小心謹慎的司機,上車前應有責任到後面看清楚,確保車後無人才倒車。 17.所以本席不同意鄧大律師的陳詞指這是一個“counsel of perfection”。正如鄭律師所說,上訴人只是主觀認為在他車後不可能有人出現,其實是建基於一個錯誤的估計“error of judgement”。”Error of judgment”都是歸納於一個不小心的罪行。本席同意鄭律師認為鄧大律師所提及兩宗英國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情況完全不同。這案件是涉及一部已停泊了一晚的貨車,貨車司機取車前,已預計自己要倒車。如果上訴人是小心謹慎,應在倒車前,看清楚後面,確保車後無人。 18.因此,本席同意這個裁決有絕對證據支持,及同意當時上訴人的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司機應有的態度。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華馬黃楊律師行轉聘鄧漢標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