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聲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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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葉聲揚先生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危險駕駛,第二項控罪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第三項控罪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第四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而第五項控罪為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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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7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7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葉聲揚先生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危險駕駛,第二項控罪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第三項控罪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第四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而第五項控罪為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2.這些控罪的詳情已經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承認事實 3.於2011年8月18日05:05時,警長58014(簡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警察電單車沿太子道東巡邏。他於彩虹道交界,見到被告人駕駛的登記編號PY5880車輛(簡稱「違例車輛」)左搖右擺。控方第一證人立即響警號及亮藍燈,超越違例車輛,及使用擴音器和手號指令被告人停車。被告人不理會,並加速以時速80公里於限制時速50公里的道路上行駛,左轉入彩虹道。控方第一證人從後追趕。違例車輛於彩虹道近蒲崗村道行人過路處衝紅色交通燈號,及左轉入蒲崗村道。違例車輛再左轉入龍翔道,該處限制時速為70公里,但被告人加速至時速130公里。 4.他轉入限制時速為50公里的正德街,並以時速80公里行駛。違例車輛於正德街左轉東頭邨道時,再衝該處行人過路處的紅色交通燈號。違例車輛從東頭邨道右轉鳳舞街,及再左轉杏林街。控方第一證人繼續以擴音器命令被告人停車,但被告人仍不理會,及左轉聯合道,以時速150公里在限制時速50公里的路段上行駛,更再衝過聯合道的一盞紅色交通燈號。 5.被告人右轉入太子道後,在基堤道交界處再一次衝過紅色交通燈號。被告人高速右轉基堤道後車輛失控,撞到行人路的鐵欄,損毀了鐵欄及路標,之後被告人立刻倒車,及繼續沿基堤道向前行駛。被告打算左轉界限街時,違例越過雙白線,撞到界限街的鐵欄。被告人從司機座位爬到乘客座位,及從左門下車逃跑。控方第一證人從後追趕,於10公呎外追獲及制服被告人。 6.整個追逐過程維時約七分鐘,及路線長度約為5.2公里。 7.違例車輛在基堤道撞向鐵欄時,該處一男一女的途人被不明硬物擊中,男的前臂裂傷,右肘部有擦傷,及右臂近手肘的後面另有擦傷,他接受治療後出院。女途人雙膝、右脛、左手第三及第四隻手指、右腳第四及第五隻腳趾、左邊太陽穴及右肩觸痛、發紅、瘀傷、腫脹及擦傷,及嘴唇擦傷。 8.警務人員以狂亂駕駛罪名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車內有危險藥物。警務人員證實被告人確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為2011年2月19日至2013年2月18日,而違例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已於2011年8月9日屆滿。 9.警務人員在違例車輛內搜到:
10.被告人在被以管有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及警誡下,承認「冰」及「5仔」是他自用的,及玻璃壼用作吸食危險藥物。 11.被告人的呼氣測試結果為0,而違例車輛被檢驗後,證實並無機件故障。 刑事紀錄 12.被告人有十九項刑事紀錄,其中包括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各三次。他最後一次定罪是於2011年8月29日,因兩項串謀刑事毀壞共被判入獄16個月,他現在正在服刑。 求情理由 13.被告人今年34歲,單身,有一認識了七年的女朋友,他曾接受中學二年級教育,及曾從事運輸工作。他因本案被捕時,從事汽車美容及裝修的工作,月入約8,000元。 14.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提交了律政司司長訴 Ko Wai Kit AR 12/2001的案例。在這案例中,被告人在藥物影響之下駕駛,他為了逃避警務人員的追捕,駕車亂闖,觸犯連串的交通罪行,包括衝紅燈、與其他車輛相撞、逆線行車、傷及途人及不斷地不理會警務人員要他停車的指令。他被截停後,更反抗及傷及多名警務人員。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為刑罰過輕。上訴庭改以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即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及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將原本的刑期改為兩年監禁。 15.大律師指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在藥物影響之下駕駛。案中雖然有人受傷,但傷勢並不嚴重。大律師指首三項控罪皆因危險駕駛而引起,因此要求法庭判處同期或部分同期執行的刑罰。 16.大律師提交了兩封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的行為令家人受傷害,及願意接受懲罰。他在獄中會申請廚房工作,及進修飲食課程,希望出獄後從事廚師的工作及與女朋友結婚。被告人也向兩個受傷的無辜途人致歉。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他。大律師同樣地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7.被告人毫無疑問是一名怙惡不悛的積犯,從他的刑事紀錄可以見到,他自14歲開始就不斷地犯法,24歲就首次嘗到鐵窗的生涯,除了2003年至2008年的數年期間他沒有犯事的紀錄外,其他的時間他都不斷地進出監獄。雖然多次受到牢獄之苦,但被告人並沒有汲取教訓,仍然不斷地犯案。被告人是一個毫無守法精神和責任感的駕駛者,他的刑事紀錄中,有不少都與交通條例有關,容許一個這樣的人在路上使用汽車,毫無疑問會嚴重地影響到道路交通的安全。 18.在本案中,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在藥物影響之下駕駛,但他當時把違例車輛駕駛到左搖右擺,才會吸引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注意,由此可見,他當時並不能夠充分地控制違例車輛。在被警務人員喝令停車時,被告人不單不加以理會,更駕駛著違例汽車亂闖。當他被警務人員追趕時,他駕駛違例汽車衝了四盞紅色燈號,最高時速達到130公里,以致他在一些路段上超越限制時速達到80公里。他更越過雙白線及失控撞毀鐵欄和路標,並傷及兩名無辜的途人。 19.被告人當時駕駛違例車輛的態度可以簡單地形容為不理後果、橫衝直撞。被告人的魯莽及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的程度簡直令人吃驚。違例車輛在他手中儼然成為殺人的武器,在這情況下,只有兩名途人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受傷可以說是不幸中的大幸。容許一個像被告人這樣的人繼續在路上使用汽車,無疑會對無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構成莫大的威脅。 20.本案的情況雖然與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的情況不盡相同,但本席認為兩者都是危險駕駛中的情節最惡劣的一種。坦白說,本席認為危險駕駛的3年監禁最高刑罰並不足夠反映本案的嚴重性質,但基於法例所限,本席只能採納這3年監禁作為本案第一控罪危險駕駛的判刑起點。 21.被告人已有多次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和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之下使用汽車的紀錄,他雖然受到懲罰,但仍然屢犯不改,由此可見,被告人完全視法律於無物,及完全沒有守法的觀念。他的駕駛態度非常惡劣,因此,發生交通意外的成數一定非常高。如果有無辜市民的財產或生命因而受到損害的話,在被告人沒有第三者保險及並非富裕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可能會得到應得的賠償,這對無辜的市民是非常的不公平及可以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22.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之後,就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本席每項控罪皆採納9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23.被告人在違例車輛上管有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及吸食用具,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觸犯本案時曾經吸食危險藥物,但在車上有這樣份量不算太少及多種類的危險藥物,自然會增加被告人藥後駕駛的風險。有不少案例都指出,就算是管有少量的危險藥物,認罪的情況下的判刑也應為12個月監禁。在考慮本案的情況後,就第四項控罪,本席採納27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及第五項控罪採納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兩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入獄6個月,第四項控罪入獄18個月,及第五項控罪入獄兩個月。 24.被告人的沒有第三者風險而使用汽車罪並非只因為他是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而是有關的第三者保險的有效期亦已經屆滿,因此兩個罪行可以說是並不相關。但無論如何,本席仍會把兩個罪行視為有關來作處理。本席亦接受第四項及第五罪行是相關的罪行,但除此之外,本席認為所有罪行都是獨立的罪行,及本席理應命令它們的刑期分期執行。 25.但考慮了案件性質及總量刑的原則後,本席認為一個總刑期為三年八個月監禁的懲罰足以反映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刑責,及為正確和適當的判刑。本席因此命令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中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四及第五項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就本案,被告人共入獄三年八個月。本案的刑期須與被告人現有的刑期分期執行。 26.本席認為本案中並沒有任何的情況令到本席不遵照有關的法例,就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命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被告人因本案及他現在服刑的餘下刑期須多留在獄中約四年半,要令到本席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的命令有所意義,及將被告人一個這樣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遠離道路一段時間,本席必須令到被告人刑滿出獄後,有一段時間不能駕駛。本席因此命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就第一項控罪年期為3年,第二項控罪年期為3年,及第三項控罪年期為兩年。 27.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須根據法例分期執行,即第二項控罪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須於第一項控罪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期滿之後才開始計算。這些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與被告人現有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同期執行,即由今天起計,被告人共取消駕駛資格6年。本席亦就第一項控罪,命令被告人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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