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瑾瑜

Case No.HCMA 18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5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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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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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0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21日

判案

1.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判罰款 $4,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證據,上訴人與事主都是協和街「大有利麻雀娛樂館」的侍應,共事不足一年,並不稔熟。去年6 月25 日,事主在收銀櫃檯附近工作,突然覺臀部被人摸了一下,轉身望見上訴人站在後面,她認為是上訴人所為,當時非常憤怒,破口大罵上訴人。兩日後,事主跟上司商談,決定報警。審訊時,事主已不能肯定案發當日是「衫尾」被扯抑或是臀部被摸。雙方同意呈堂當時麻雀館的閉路電視片段[1]

3.上訴人供稱在麻雀館不分男女同事,有時會拉「衫尾」嬉戲。案發當日,事主上衫闊大幾可及膝,他只拉了事主的「衫尾」,沒有觸及她的臀部,但事主反應激烈,還用粗口罵他。他在警誡後已向警員解釋過。

原審裁斷理由

4.裁判官認為事主作供時沒有誇張,接受事主是誠實證人,裁判官提醒自己誠實證人的證供未必可靠。裁判官看過閉路電視片段,他指出片段未能清楚看見上訴人的動作,但上訴人的手曾靠向事主臀部,而事主的衫完全沒有被扯的跡象,他不接受上訴人扯「衫尾」的證供。再者,錄像片段顯示事主的上衫並不特別寬闊,上訴人供稱事主上衫幾可及膝跟片段不符。事主與上訴人並不稔熟,扯「衫尾」嬉戲的講法不合理。何況,事主反應激烈,跟嬉戲不吻合。綜合以上幾點,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他接受事主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理由

5.上訴人批評事主不可信,若指控屬實,為何她兩日後才報警。他指審訊時事主已不肯定是扯抑或是摸的感覺,他堅持沒有摸事主的臀部,只是扯「衫尾」。

分析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詳細分析事主的證供,他特別提醒自己誠實證人也可能出錯。裁判官考慮過事主用「覺得被摸」和「好似被摸」等詞彙形容當時的感覺,他認為這只顯示事主沒有目擊被摸的過程,所以如此描述,本席認為這分析合理。

7.裁判官又指出事主在審訊時不肯定案發時的感覺,主要原因是事發已一段時間,所以令她的感覺模糊了,而不是一直都不肯定是扯或摸的感覺。

8.裁判官指閉路電視錄像片段雖未能清楚看見上訴人的動作,但可以看到沒有扯衫的動作,因此不接受上訴人扯「衫尾」的講法。本席再三看過錄像片段後,同意裁判官的看法,根本沒有扯「衫尾」的動作,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的辯解完全正確。

9.既然裁判官接受事主根本與上訴人不稔熟,更顯得上訴人所講,男女同事間互相扯「衫尾」嬉戲的講法不合常理。

10.就算事主在案發後兩天才報警,不代表甚麼。何況,辯方在審訊時也沒有在陳詞提及這點,本席認為這點不應影響事主的可信性。

11.這是單對單的情況,裁判官親身觀察事主與上訴人作供的表現,他衡量證人可信與否應比較準確,本席沒有理由干預。

12.裁判官詳盡分析證供,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證物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