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榮

Case No.DCCC 29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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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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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金義威,范文聰律師事務所律師Mr KAM Yee-wai, Andrew,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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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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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陳金榮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案情指出,案發當天(即2012年2月6日)下午約4時30分,案中證人一曾女士於新界元朗元朗新街18號地下,她所工作的店鋪工作時,看見本案被告人於店鋪所在之大廈入口徘徊,並登上了大廈的樓梯。曾女士認為被告人的行徑可疑,她便向店主曾先生(即控方證人二)報告她所見的事情。而曾先生從店鋪的防盜錄影看見被告人登上樓梯後,以一竹枝嘗試弄開3樓的鐵閘,而3樓是用作曾先生店鋪貨倉之用。當時被告以竹枝嘗試干擾鐵閘約兩分鐘,其後被告便沿樓梯下行,而曾先生即於大廈的入口等待被告。於被告人行至大廈的出入口時,曾先生喝問被告剛才被告在幹甚麼,被告沒有回覆,他再往樓梯上行,當時被告是手持一紅色的膠袋,而曾先生亦隨即報警。

3.其後,被告再沿樓梯步至大廈出入口,曾先生再將被告人截停。其後,警員到場,以企圖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他嘗試以一竹枝開啟3樓處所的鐵閘,入內盜竊,但最終他沒有進入處所,他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警員再對被告人施行警誡,查問被告人是於何處找獲竹枝,被告回覆說,他是於梯間一花盆取得竹枝,並嘗試以竹枝開啟處所的鐵門,但因被告人無法開啟鐵門,他便將竹枝棄於梯間。被告除使用竹枝外,他亦於大廈的天台找來一鐵筆,他企圖以鐵筆撬開大廈鐵閘,但最終被告並沒有使用鐵筆,將鐵筆放回大廈天台。

4.於被告帶領下,警方於3樓梯間找到被告曾使用的竹枝,亦於大廈的天台找到一鐵筆。被告於其後的錄影警誡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因他花光了金錢,案發時,被告因肌餓,他到一沒有保安員的大廈,他亦看不見大廈是有閉路電視裝置,被告曾使用一竹枝嘗試開啟3樓處所的鐵閘,但卻未能成功,他其後於大廈的天台找到一鐵筆,他是打算以鐵筆撬開鐵閘,但他聽到些聲響,他便將鐵筆放回天台原處並離開,但於離開大廈時,卻被控方證人二所截停。

5.被告自1975年因不同的罪行被法庭定罪,而單就入屋犯法罪及企圖入屋犯法罪而言,被告於十一宗案件,就著合共三十項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法庭定罪。

6.被告的經歷口供指出,被告現年51歲,他曾接受小一教育。報告指出,被告是一癮君子。辯方指,被告已婚,被告的妻子現年37歲,於國內生活,被告與妻子並無子女,被告的父親於早年去世,而被告的母親現年78歲,並非與被告同住。辯方指,於1975年,被告便開始因不同的罪行被法庭定罪,而當時被告只有15歲。辯方指出,被告並非是於有預謀下干犯控罪,而涉案的盜竊工具是被告於大廈拾得。

7.就著法庭應否因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而將量刑基準提高,辯方指,法庭應於考慮是否將量刑基準提高時,考慮一合理的幅度。辯方指出便如案情所指,被告於本案是因沒錢,於飢餓下而犯案。辯方亦指出,被告企圖進入的處所是一用作貨倉之用的處所。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辯方的輕判請求。按案例,有關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0個月監禁。於本案,被告人未能成功進入有關處所,而事主亦並沒有任何損失,法庭會因此而將量刑基準略為降低至27個月監禁。

8.明顯地,從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可見,被告人是一入屋犯法罪的積犯,被告於十一宗不同的案件,就著三十項入屋犯法罪或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法庭定罪,而被告最後一次被法庭裁定入屋犯法罪罪成,是於2010年2月。法庭認為,法庭應因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將量刑基準提高6個月至33個月。被告人於本案承認控罪,被告應得到三分之一之刑罰扣減,因此,法庭會將被告人的刑罰自33個月監禁下調至22個月。

9.於本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被告因經濟困難及他於飢餓下犯案,並不構成減刑原因,便按前述原因,判監22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