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99/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12.
2. 案情指出,案發當天(即2012年2月6日)下午約4時30分,案中證人一曾女士於新界元朗元朗新街18號地下,她所工作的店鋪工作時,看見本案被告人於店鋪所在之大廈入口徘徊,並登上了大廈的樓梯。曾女士認為被告人的行徑可疑,她便向店主曾先生(即控方證人二)報告她所見的事情。而曾先生從店鋪的防盜錄影看見被告人登上樓梯後,以一竹枝嘗試弄開3樓的鐵閘,而3樓是用作曾先生店鋪貨倉之用。當時被告以竹枝嘗試干擾鐵閘約兩分鐘,其後被告便沿樓梯下行,而曾先生即於大廈的入口等待被告。於被告人行至大廈的出入口時,曾先生喝問被告剛才被告在幹甚麼,被告沒有回覆,他再往樓梯上行,當時被告是手持一紅色的膠袋,而曾先生亦隨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