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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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4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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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2.第一項發生於2012年2月9日下午約5時許,在九龍土瓜灣凱賓閣海鮮酒家2樓,酒樓職員發現被告在上址,客人不得內進的地方收銀處內搜掠,但被告並非職員,只向職員辯稱在找相機及離去。其後,職員發現收銀櫃旁有菜刀,刀鋒彎曲,收銀櫃桶有撬痕。後來被告再次返回上址,職員發現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使用菜刀,嘗試撬開收銀櫃,後來再回酒家廁所再尋找東西變賣。 3.被告在此案的擔保期間,在2012年2月18日下午2時,他再被發現在紅磡鶴園街公共廁所,以入侵者身分在儲物室內盜竊一手提袋,內有銀行存摺及少量現金。警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因沒有金錢才偷取手袋,看看有沒有錢。其後,該公廁的職員亦認出手提袋為職員所擁有。 4.被告現年40歲,過去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盜竊罪。首項在2001年,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不予理會。第二項在2010年10月,被告因從車輛盜竊,被判4個月監禁。 5.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在地盤工作,後來失業,出獄後更找不到工作。他學歷低,太太懷孕產子,兒子現在只7個多月,被告更染上毒癮。為照顧家人、兒子及各樣開支,他才鋌而走險,順手牽羊地干犯上述控罪。鄧律師亦指,案中事主並無損失,首項控罪的工具亦是從酒家拿取。被告並非專業竊匪,只是趁機行事。此外,被告亦覓得正生會願意協助及接納他到該會接受24個月更生療程,望法院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牽涉非住宅的案件一般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可是,本席接納兩案被告均非專業竊匪,只是趁機行事,量刑起點可予降低。但第二項控罪卻在擔保期間,且在短時間內干犯,罪責較重。經考慮後,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2個月;第二項則以2年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兩罪於不同地點、時間發生,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被告且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中只4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 7.總結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一項控罪當中4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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