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春強
|
DCCC28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8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顯示,2012年1月12日晚上約9時24分,警員在屯門友愛邨看見一輛輕型貨車停泊在邨內。被告人坐在司機座位上,而另一名男子則坐在後座乘客位,警員走近,看見被告人將一張白色紙(證物1)貼近自己的鼻子,看見警員時,立刻將證物1放入司機座位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首飾箱。 3.警員搜車,在首飾箱內發現:
4.經搜身後,被告人背心外套左前袋發現一個卡片套,內有:
5.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毒品是自用的。 6.被告人被拘捕時,其背心外套右前袋內有兩個流動電話,身上有現金港幣2,531元。 7.科學鑑證證實,證物1至6載有共24.05克粉末,內含14.10克氯胺酮。 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32歲,未婚,被捕前是貨車司機,他過往有三次藏毒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刑事紀錄。 9.求情時,代表他的律師說,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判刑理由 10.氯胺酮是近年極為猖獗氾濫的毒品,毒害無數年輕人,販運這毒品必須重判。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案([2009]年1 HKLRD 1)已訂下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者,應判監4至6年。本案涉及氯胺酮數量共14.10克,本席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雖然被告過往有四次與毒品有關的紀錄,但是畢竟只有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不視他為陳沛枝案所述之積犯,所以不提高判刑起點,但被告須好知為之,如再犯同類罪行,法庭必定會提高判刑起點,以作阻嚇。唯一可減刑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他因此可得到三分之一之刑期扣減,亦因此判監兩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