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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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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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邱智納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係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第二項控罪就係作出準備製造危險藥物嘅作為罪名,違反上述《危險藥物條例》嘅第6(1)(b)同埋第(2)條。 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本席喺佢承認有關嘅案情撮要之後,裁定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顯示,喺案發當日,有一隊便裝嘅警員係執行反毒品嘅行動,當時係喺被告人屋企附近,而被告人係一個目標人物嚟嘅。佢哋係見到被告人落車之後,就想截停被告,但係當警員向被告人表露身分之後,被告人係冇停低,反而係走向一個斜坡。喺佢逃走嘅時候,係將一個黑色嘅膠袋抌咗落去樹叢入面,咁而警方後屘係搵到個袋,入面係搵到當時懷疑係危險藥物,後屘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410克嘅粉末,而內含係210克嘅氯胺酮。呢個就係控罪一嘅情況。 警方最後係截停咗被告,即刻拘捕被告係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同埋警誡咗被告,跟住就帶被告人返屋企搜查,因為警方其實喺行動之前,已經向法庭係申請咗一張嘅搜查令係搜查被告人嘅屋企。喺被告人屋企,警方係搵到相當多嘅物品,包括係固體、液體、粉末、化學物、又有筒、又有袋、又有樽,各樣嘅物品。 而後屘又係經過呢個化驗之後,發現其中有嘅物品就係叫做偽麻黃鹼,包括咗係偽麻黃鹼嘅物品。而控方專家嘅證人就係話喺嗰個單位入面搵到嘅物品同埋嗰啲工具,就顯示到係可以進行一個嘅工序,就係淨化呢個偽麻黃鹼,同埋呢個偽麻黃鹼係一種可以用作製做「冰」毒起初嘅元素。而喺被告人屋企亦都係發覺有兩張紙,兩張紙上面都係分別寫咗一啲化學嘅方程式,就係話用啲乜嘢嘅程序係可以做到呢個淨化偽麻黃鹼呢一個情況嘅。 而被告人被拘捕咗之後,係有接受到會面,喺警誡之下,佢就承認就話因為有個人叫做阿倫,就欠佢30,000鈫,咁就還唔到,就將呢個氯胺酮係作為還債之用,喺咁嘅情況之下,佢就係攞到呢個值30,000鈫嘅氯胺酮,同埋佢係打算將個氯胺酮係賣畀朋友嘅,佢同呢個阿倫係攞咗啲氯胺酮返屋企嘅時候,就已經係畀警方截停咗喇。 而關於喺佢屋企入面搵到嗰啲嘅物品,被告人亦都係喺警誡之下承認,大概喺一個星期前,有一個男性嘅朋友,就話知道佢等錢使,就教佢係點樣用個方法去將呢個偽麻黃鹼係淨化同埋提煉出嚟,以期得到去賣錢嘅。於是被告人就走去買咗一啲係醫治傷風、感冒嘅藥丸,咁然後就係進行咗呢一個咁樣嘅淨化抽取嘅步驟。咁佢亦都係將嗰個化學方程式寫咗落張紙上面,咁佢話當時,凈係個朋友話畀佢知,呢一啲嘅偽麻黃鹼係會用嚟製造藥物,但係就唔知道將會係製造啲乜嘢嘅毒品嘅。咁而喺拉之前,佢雖然試過有做出呢一個淨化嘅步驟,但係佢唔知道係唔係成功嘅。 而根據警方嘅資料,喺呢件案件涉及嘅氯胺酮,市價就係47,560鈫。而就嗰啲偽麻黃鹼,因為有啲係未整好,咁所以呢個專家都係當佢百分之百攞得出嚟喇,用呢個方法計,就係未做嗰一拃嗰啲嘅物品,包括係粉末或者係固體都好,就大概可以攞到162克。咁而另外已經有61克係做好咗㗎喇,加埋晒就係223克,如果用223克嚟計,約以當時嘅市值嚟計,就係124,200鈫。咁呢個就係基本上被告人係承認咗嘅案情。 關於背景,被告而家係32歲,犯案嘅時候就係31歲,結咗婚,但係同太太分居咗,咁就喺犯罪嘅時候係同當時嘅女友一同居住,亦都係從冇犯過事,冇案底。 喺求情嘅方面,被告人嘅兩位代表大律師,余大律師同埋黎大律師都已經係首先將求情嘅陳詞係以書面嘅形式交咗嚟畀本席睇,同埋係將其他支持嘅文件係交咗嚟,包括咗就係被告人你自己、屋企人寫嘅書信同埋即係教堂嘅人寫嘅書信,同埋其他嘅資料係顯示被告人你工作嗰方面嘅情況,同埋以前係有支持過呢啲--即係做呢個公益嘅事,可以講。 我唔打算係好詳細咁樣將被告人--即係將律師求情嘅陳詞全部講出嚟喇,咁好簡單咁講一講喇。就可以講被告本身,即係以前嚟講,家境係好嘅,同埋就屋企亦都係即係信奉宗教嘅一個家庭嚟嘅,咁就因為爸爸生意失敗,即係被告人自己就係本來讀緊書,讀到去中六都唔繼續讀,等家姐可以繼續喺大學度係完成佢嘅法律學系嘅課程嘅。而屋企人個個都係話被告人係即係一個好孝順嘅仔,同埋喺爸爸就差唔多再試過再做一次生意,結果都係唔成功之後,係賺錢養家嘅。被告人本身都做過唔同嘅工作,包括又做導遊,又試過係自己開導遊公司,後屘就亦都係攞咗呢一個嘅證書,可以做到一個嘅即係化妝師嘅。 咁而佢同太太之間嗰個婚姻係因為即係大家嗰個一齊去做一個婚紗嘅生意,因為嗰個意見不合,咁變咗就係即係令到大家係分居咗嘅,咁佢同太太分居咗之後,就識咗即係後屘話喺個屋企入面搵到嗰位女朋友。咁根據辯方嘅求情陳詞,就係話點知呢個女朋友就係原來即係大花筒,就成日去使錢嘅啫,錢就唔搵嘅,咁變咗就令到被告人係欠下咗一個即係相當高嘅債務,仲欠即係財務公司錢,畀債主臨門。被告人就為咗去還債,就賣咗架車,咁喺賣架車嘅時候,係透過呢個即係所謂叫阿倫嘅朋友,咁點知呢個阿倫收咗人哋即係賣咗車嘅錢之後,就並唔係全數畀番呢個被告人,就收起咗30,000鈫,咁雖然被告就不斷去問呢個阿倫攞番呢30,000鈫,咁呢個阿倫就即係喺度支吾以對,就推搪。咁到最後呢個阿倫就同個被告人講,話即係不如收30,000鈫價值嘅氯胺酮,就代替咗嗰個嘅債務,咁初初被告人雖然係唔肯,後屘終於都決定咗係收嗰30,000鈫價值嘅氯胺酮嘅。就係咁樣嘅情況之下,被告人就係干犯咗第一項控罪。 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人就係話即係呢個阿倫亦都係--被告人係話有個男人喇,即係男性嘅朋友,喺一個星期之前打電話畀佢,係即係其實就係話知佢等錢使,就建議不如用呢個方法,咁可以搵快錢,佢初初都唔肯嘅,不過後屘終於就決定咗都係試一試。喺咁嘅情況之下,就係變咗去買咗呢啲嘅傷風藥返嚟,就係學咗去點樣去做呢個偽麻黃鹼。咁佢話佢其實都唔知道呢一啲偽麻黃鹼將來係做到呢個毒品係「冰」嘅,只係知道係會做成毒品嘅啫。 余大律師要求本席喺判刑嘅時候係盡量輕判被告人,余大律師亦都特別強調,被告人本身本性係良好,同埋即係以前係未犯過事嘅,而今次犯案,都同即係一般嗰個品格都係唔同咗喇,咁被告人係而家非常之嘅後悔,同埋亦都係有屋企人支持,咁希望本席係盡量輕判。余大律師亦都係接納喺呢件案件嚟講,係即係因為就販運毒品,上訴庭係畀咗判刑指引嘅,咁余大律師都接納被告人呢件案件並唔係話唔符合呢個量刑指引,即係換句話講,冇啲特別嘅情況係令到本席唔跟隨呢個量刑指引,只不過係要求本席就盡量喺呢個量刑指引嘅範疇之內係挑選一個比較低啲嘅量刑起點。而余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係畀被告人你即係一般認罪之後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余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係將兩項控罪嘅刑期係宣判同期執行嘅。 就判刑方面,首先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咁呢件案件販運嘅毒品係涉及係氯胺酮,氯胺酮喺上訴庭一件嘅案件叫做許守城嘅,就已經係畀咗量刑指引㗎喇,個指引就係話如果一個被告人販運係50至到300克呢個範疇之內嘅氯胺酮,個量刑起點係6年至到9年。咁製造危險藥物就係更加嚴重添喇,相比販運危險藥物。咁做一個嘅行為,呢個行為係個預備,製造危險藥物嘅罪名亦都係一個相當嚴重嘅罪行嚟嘅。正如余大律師已經係即係都坦白係同意咗,被告人呢個嘅案件並唔係話唔符合量刑嘅指引,即係唔能夠係跳出咗呢個量刑指引呢一個框框。咁而我知道被告人你干犯而家呢個控罪係因為財政上嘅困難,但係財政上或者經濟上嘅困難,並唔係一個求情嘅理由,令到個刑期係扣減嘅。而家話畀我聽被告人你點解干犯控罪,即係嗰個詳情就係解釋到點解一個原本係奉公守法嘅被告人會今時今日係干犯咗控罪,喺本席席前出現咁解嘅啫。 考慮咗呢件案件所有嘅情況,即係尤其係關於第一項控罪,又考慮埋被告人你嗰個嘅背景,尤其考慮到你先前係冇干犯過控罪,同埋你的確睇落係有去即係幫助一啲需要幫助嘅即係貧苦學生喇,雖然佢哋喺外國,咁但係都係有做到一啲公益嘅事件嘅。咁本席就認為一個7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嘅,咁呢個就係就第一項控罪。 雖然被告你唔係喺第一時間即刻認罪喇,即係譬如話唔係喺裁判官席前已經認罪,或者唔係喺預審嘅時候已經認罪,但係本席仍然接納喺所有情況之下,你呢個係屬於一個及時嘅認罪,所以本席係會畀你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咁除咗呢個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後,本席就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將呢個刑期係再減㗎喇。 至於第二項嘅控罪,就誠然係冇資料顯示被告人你係知悉你去做咗出嚟,淨化咗或者係將會淨化嗰啲嘅偽麻黃鹼係將會做到「冰」嘅,係冇呢一方面嘅資料,資料顯示你係知道會製造成毒品。 咁而喺被告人你屋企入面搵到嗰個嘅規模都可以講係相當之細,同埋即係都唔係專業嘅啲器材喺度去製造嘅。被告人你就好明顯就唔係主腦喇,都可以講你係即係話喺呢件事裡面係畀人利用嘅卒仔,都可以咁講,咁但係雖然唔係話主腦啫,但係如果冇好似你咁嘅卒仔,又肯畀人用,而係肯去做呢個咁樣嘅淨化嘅過程去製造「冰」,呢一個嘅做法就會遇到困難喇,因為要搵人肯去咁做先得㗎嘛,所以都唔可以話被告人你嘅參與係完全冇關係嘅,雖然你唔係主腦。 而喺相比之下,做出一個行為,呢個準備嘅行為係去製造毒品,當然,程度上係比呢個準備嘅行為係去販運毒品更加嚴重,咁而因為--我點解要提出呢樣嘢呢?因為你代表律師曾經提過何家銘呢件嘅案件,咁但係何家銘嘅案件入面所牽涉到,就係嗰個行為係做一個預備嘅行為係販毒,唔係做一個預備嘅行為去製毒嘅。 喺講製造毒品呢一方面,亦都有個案例講--即係如果係講真正製造毒品喇,係除非好特別嘅情況,譬如話即係嗰個規模真係細得好緊要,如果唔係,一般嚟講,個量刑起點都唔會少過10年㗎喇,咁呢件案件嘅譯名就叫做黃振平嘅。咁如果真係顯示到嗰個--可以話即係嗰個範疇相當--即係嗰個規模真係好細、好細,咁一個恰當嘅、最低限度嘅量刑起點,應該都要係6年,咁呢件就係一件叫做譯名簡光輝嘅案件。 當然,呢件案件我亦都明白到,被告人你而家被裁定罪名成立,唔係話你係真正製造毒品,而係話你係做出一個作為係準備製造毒品,咁但係考慮咗有關嘅案例之後,我都仍然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要6年嘅。被告人你可能自己覺得話「我做嗰個步驟好基本,同埋係最初嘅步驟啫,即係喺呢個製造毒品而言」,咁但係本席認為唔可以以呢一個理由嚟話將嗰個刑期係扣減嘅,因為如果睇番上訴庭喺陳輝嗰件案件都已經講得好清楚,如果法庭係話搵到嘅物品唔能夠去做到毒品嘅,咁就去輕判,就會引到呢一啲不法嘅份子就係將嗰個製造嘅程序係拆開晒,然後分去唔同嘅地方,以期最後係得到一個減刑。所以喺呢件嘅案件,我係會用6年作為量刑起點,咁我亦都係會畀被告人你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再去將呢一個刑期係扣減㗎喇。 呢兩項嘅控罪其實係即係分開喇,亦都唔同性質嘅,雖然都係牽涉毒品,但係性質唔係同嘅。咁如果就咁將兩項嘅嘅刑期係判予同期執行,喺呢個原則上係犯錯嘅,當然,我亦都要考慮到一個整體刑期嗰方面嘅。 第一項控罪,以7年為量刑起點,畀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嗰個刑期就係四年八個月;第二項控罪,以呢個6年為量刑起點,減咗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就係4年。 加埋晒,我就認為6年係恰當嘅。為咗要達至呢一個嘅目的,第一項控罪個監禁就係四年八個月;第二項控罪嘅監禁就係4年,呢4年裡面,其中一年四個月就係要同嗰四年八個月係分期執行。咁加埋就係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