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雲輝

Case No.HCMA 86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pr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6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6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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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程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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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27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4月2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2年6月1日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同時,裁判官下令沒收案發時在上訴人身上搜獲的一萬三千多元現金。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不服裁判官所作出的「沒收令」,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已批准上訴人的上訴,撤銷定罪,擱置判刑,並撤銷裁判官所作的「沒收令」。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當日下午五時左右,他看見案中的第二被告人將120元交給上訴人,上訴人隨後從身上的斜孭袋取出一排藍色藥丸,並撕下三粒,交予第二被告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與他們的距離大約六米。有見及此,控方第一證人即時上前,截查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人。

5.搜查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的斜孭袋內搜到四十三粒錫紙包裝的咪達唑侖片劑及一粒半美沙酮丸。審訊時,控辯雙方同意,有關藥物,均是由醫生處方給上訴人的。

6.另外,控方第一證人亦發現上訴人當時身上共有現金13,111.60元。

7.同時,控方第二證人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出三粒以錫紙包裝的咪達唑侖片劑。

8.控方第一證人以「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拘捕上訴人後,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我哋飲『鹵味』咋」。

辯方案情

9.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出庭作證,並傳召卜女士作為辯方證人。

10.上訴人指,事發當日,他遇到第二被告人,上訴人於是要求第二被告人歸還120元的欠款,第二被告人依言將款項交給上訴人。上訴人指,警員對他的指控,純屬誣告。

11.卜女士作證時指,上訴人身上搜獲的現金,是她借給上訴人的。

上訴理據

12.代表上訴人的葉賜豪大律師就定罪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但他的主要的投訴是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充分考慮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檢獲的三粒藥丸,根本不可能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是從上訴人身上所檢獲的任何一排藥丸中撕下的。因此,控方第一證人述說的情況是存在固有不可能性的。

13.就「充公令」而言,葉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推論上訴人身上所檢獲的現金是與販毒罪行有關,因而錯誤地作出「充公令」。

考慮(定罪)

14.葉大律師在上訴聆訊中指,控方第一證人在作證時就上訴人是如何撕下,及從那一排藥丸撕下,該三粒藥丸交給第二被告人,出現不同的說法。但是,基於以下所述,本席認為無需在此重覆控方第一證人的相關證言。

15.雙方並無爭議,在上訴人身上搜獲的四十三粒藥丸,包括三排完整的藥丸(即每排十粒以二乘五排列),一排八粒藥丸,一排四粒藥丸,以及單獨一粒的藥丸,共四十三粒。至於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獲的三粒藥丸,則是兩粒相連的藥丸及單獨一粒包裝呈圓角的藥丸。

16.在這聆訊中,本席曾仔細檢查從上訴人身上及從第二被告人身上檢取的所有藥丸。兩者均屬同一錫紙包裝,而錫紙包裝的底部均印有藍色英文字及標記。雙方亦無爭議,一排完整的藥丸是以二乘五的方式排列,而首尾兩邊的四粒藥丸均呈圓角。

17.在本席查看所有有關藥丸後,本席發現,基於藥丸底部的錫紙標記及字體,第二被告人身上所檢獲的三粒藥丸,根本並不可能是從上訴人身上的一排八粒或一排四粒的藥丸中撕下的。當本席將相關藥丸交給葉大律師及代表答辯人的鄭署理高給檢控官查看時,他們亦認同本席的觀察。換言之,不論是控方第一證人的那一個版本的證言,第二被告人身上的三粒藥丸,並不可能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是他目睹上訴人從身上的藥丸撕下給第二被告人的。

18.由於在本案中,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堅稱他是親眼目睹上訴人從其身上的藥丸撕下三粒,交給第二被告人。故此,當他的這一說法,與案中搜獲的證物相互矛盾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的可信性及/或可靠性,亦必然受到質疑。而在本案中,除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外,根本並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時是在販運危險藥物給第二被告人。

19.因此,本案的定罪,顯然有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判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判刑。

考慮(充公令)

20.由於本席已撤銷上訴人的定罪,而由於案中實無其他證據顯示上訴人身上所搜獲的現金與販毒罪行有任何關連,本席因此亦撤銷裁判官所作出的「充公令」。

訟費

21.葉大律師申請就這宗上訴及審訊時的訟費,答辯人並無反對。本席經考慮後,判令上訴人可獲得本案審訊時及上訴的訟費。若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葉賜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