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14/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黃長新女士於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國內出生。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黃女士持雙程通行証來港,獲入境事務處處長准許,逗留至同年十月十四日。留港期間,黃女士於該年九月二十六日與香港永久居民陳瑞曠先生結婚。黃女士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期限屆滿後,仍然留港。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黃女士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其後,被法庭裁定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入境事務處副處長向上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要將黃女士遣回國內。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入境事務審裁處駁回上訴人對該遣送離境令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