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h

Case No.HCCC 45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5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MH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2年5月11日下午4時34分

出席人士: Mr Terence WA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 Wai Kwan David,由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6]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8] 至 [12] 亂倫(Incest)
[7]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係承認咗一共六項嘅控罪,包括第七項猥褻行為嘅罪,與及第八至十二項嘅亂倫罪,控方後來決定不再控告其他嘅控罪。

被告人承認咗案情撮要,基本嚟講,所有呢啲控罪發生都係喺同一單位,亦即係被告同家人(包括女兒X)一齊住嘅單位。猥褻侵犯行為發生喺2007年嘅暑假期間,當時X只有十二歲幾。被告人係要X隔住褲去撫摸佢嘅陽具。第八項嘅亂倫罪發生喺2008年嘅暑假,被告人喺X要返學之前要求佢留低喺屋企,咁係幫佢口交同埋性交,過程之中被告人並冇戴上安全套,當時X係未滿14歲。第九項嘅亂倫行為就係發生喺2011年7月23日,當時被告因為一件猥褻侵犯罪剛服刑期滿返屋企,當天晚上被告人就要X替佢口交,之後再有性交,被告人冇用安全套,又喺X體內射精,咁當時X就係過咗16歲。其他三項亂倫罪發生喺2011年7月尾同埋8月初,被告人都係喺早上當妻子上班後要X同佢口交同埋性交,被告人基本都冇用安全套,但就唔係每次都喺X體內射精。到咗2011年8月中,X係喺同學嘅陪同下就呢啲事情去警署報案。

被告人今年37歲,喺內地出生,1978年嚟香港定居,96年結咗婚,07年之後一直都係失業,要依靠綜援生活。被告係有三位子女,X係佢唯一嘅女,咁仲有係大仔同埋細仔。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最近期嘅係2010年非禮案,受害人其實係佢嘅姨仔。本席係先取得被告嘅心理專家報告同埋感化官嘅報告,當然,本席並非係要考慮被告去接受感化,主要係希望感化官可以睇下被告人家庭嘅情況,希望可以了解之後睇下有冇事情係可以跟進。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並冇精神心理方面嘅病態,佢有正常嘅思維理智,只係有強烈嘅孤立感。

代表被告人嘅馬大律師有好詳盡咁樣替被告人求情,佢公平地分析咗案情同埋有關嘅案例。原則上,本席同意佢嘅講法,指本案之中冇證據顯示被告有用過不當嘅武力。不過被告身為父親,佢對X嘅要求,本席認為就唔一定係要用武力先能夠達到佢嘅目的。但係令本案嚴重嘅情況係呢啲亂倫嘅行為發生嘅次數同埋連續性方面,本席亦都同意喺評估案情嚴重性方面,女童嘅年紀都係一項重要嘅考慮因素。馬大律師又呈上一啲案例同本案嚟到作出對比。就呢類嘅案嚟講,上訴庭並冇訂定判刑嘅指引,因為干犯嘅情況係各有不同。但係上訴庭好早就已經表達過,呢類罪行係嚴重地打擊咗家庭嘅關係,法庭需要從懲罰與及阻嚇兩個層面去考慮恰當嘅刑期。

馬大律師有將幾封求情信係呈交畀法庭參考,包括咗佢妻子嘅信、X嘅信、被告自己嘅信,同埋佢兩個妹妹嘅求情信。X喺信件入面講到,佢話已經原諒咗爸爸,又希望事情能夠隨住時間漸漸淡忘。本席都希望佢嘅心理打擊能夠慢慢改善。但係以心理專家對佢嘅客觀評估嚟講,X所受到嘅創傷係非常深刻,甚至已經影響咗佢出現咗唔識自我保護嘅性格,佢需要一段時間嘅心理治療。正如心理專家提出,X嘅復康需要家人嘅支持,我相信專家嘅意思特別係X母親嘅支持。可惜地,本席喺各份報告中係未能夠明顯睇到母親對X嘅關注。喺X母親嘅求情信中,佢似乎主要講到嘅係點樣原諒咗被告,同埋希望維繫呢一段嘅婚姻。可能佢只係冇清楚咁樣去表達,但係本席希望佢知道受嚴重傷害嘅人係佢個女,現時係極需要佢關心同埋支持。我唔想用一啲比較偏激嘅字眼去形容被告嘅情況話佢禽獸不如呢啲咁嘅表達,但係希望被告真心知道佢行為嘅嚴重後果。其實受害嘅不單係X同被告嘅妻子,佢嘅兩名兒子都係成長期間嘅青年,極需要父親嘅照顧同埋正面嘅指導,現時要佢兩個年青人去面對咁樣嘅事情,佢哋必定都會感到困擾同埋係羞恥。被告所做嘅對妻子、兒女都係不負責任嘅自私行為。

馬大律師提到整體刑期可以用八至十年作為起點,本席喺考慮過案情之後,認為八至十年並不足以反映案情嘅嚴重性。畢竟,被告人多次侵犯X,又唔用安全設施,甚至喺佢體內射精。被告人有妻子,亦都冇話係患咗精神病,佢係明知故犯嘅,亦非係一時衝動嘅行為。但係本席亦都要同意,被告承擔咗責任承認控罪,係免卻咗X要上證人台嘅痛苦。無論如何,喺本案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整體嚟講應該以十二年作為刑期嘅準則。但係為咗清楚起見,就個別嘅控罪,本席會有以下嘅處理:

第七項控罪起點係三年;第八項控罪起點,七年半;第九項控罪起點,六年;第十項控罪嘅起點,六年;第十一項控罪起點,六年;第十二項控罪起點都係六年。本席會給予被告人全部三分一嘅扣減,即係刑期變為兩年、五年、四年、四年、四年同埋四年。本席下令,第七、第八項,同期執行,即係五年;第九至十二項,同期執行,即係四年,呢四年中嘅三年與第七、八項嘅五年分期執行,即係總共係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