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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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27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6月5日
控罪:縱火 (Ars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已擁有六宗「縱火」前科,本案是他的第七宗。 2.事實上,在兩年前,就第五及第六宗「縱火」案,被告人已被判,共28個月監禁。去年,刑滿出獄之後,被告人被派到本「中途宿舍」暫住。奈何,期間被告人飽受財政及工作上之壓力,故作為發洩,他重蹈覆轍,再次「縱火」。在當日凌晨,被告人在「洗衣房」裡,對一「鞋架」上的膠袋縱火。之後,被告人回到鄰近的房間,試圖睡覺。不久,被告人折返,發現火勢嚴重。替各舍友著想,被告人立即喚醒舍友。舍友利用滅火筒,合力將火勢撲滅。事件中,沒有任何傷亡,只是鞋櫃嚴重燒焦而已。 3.被告人現年34歲,自小學業成績不濟,中二輟學,之後擔任過多份低技能的工作,但每份並不長久。奈何同時,被告人開始犯事。除以上提及的六宗「縱火」前科之外,被告人亦干犯過「盜竊」、「報假案」、「浪費警力」、「高空擲物」等等的控罪,從小被予以機會,判以感化,及後判罰更加凌厲,變為「教導所」令及最後被「判監」不等。 4.根據剛獲得的精神科報告,被告人並沒有精神病,只有一個「反社會性人格障礙」(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既然被告人沒有精神病,被告人應該知道,縱火之後的可能惡果。被告人亦多次因為縱火而被判監禁,被告人應該知道繼續犯案,必會得到法庭嚴懲。 5.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人過往一直接受心理輔導。另外,報告認為被告人重犯「縱火」案的機會率,為中至高。雖然「中途宿舍」舍監與及各舍友撰寫求情信,要求法庭體恤被告人的個別情況,予以輕判,而且被告人不屬「惡毒心腸」,出於報仇或勒索才縱火,被告人只屬「無無聊聊」,對一些不重要的物品生火而已,但被告人在該凌晨對膠袋著火之後離開現場,回來已發現不受控制,這現象可能帶來的惡果尤甚,可能發展到災難性,對十多名舍友,與及其他鄰居,帶來莫大風險。 6.本席認為本「縱火」案之案情嚴重,畢竟「縱火」之後,被告人亦不能單獨將火勢撲滅,需要營友協助,萬幸無人受傷。法庭考慮過辯方的所有求情說話及有關被告人的所有報告後,採用3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折扣後,適當的監期應該是24個月(兩年),惟被告人多次干犯「縱火」案,故本席將監期提升6個月,至30個月。 7.今天,法庭判處被告人共30個月的監禁。 8.被告人定當留意,萬一你繼續犯案的話,刑期會每況愈重。另外,法庭相信懲教署將會繼續安排,給予被告人適當的心理輔導,無論在監禁及在刑滿之後的監守期間,嚴謹監察被告人的心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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