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寿全

Case No.DCCC 37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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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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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6月1日下午3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harman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律師Mr Lee King Chung, Alexander,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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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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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分別發生於2012年3月初,被告被發現從九龍深水埗通州街232號大廈急步出來,警員上前截停搜查,發現其背囊內有兩把「鉗仔」、兩把「士巴拿」、一支螺絲批、一把銼、刀、電筒及一些鐵通。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該大廈6樓單位內爆竊,取走一些鐵通,警員亦發現上址大門有撬痕。此外,被告亦承認曾進入236號4樓另一單位內盜竊一些鐵通。被告承認因為沒錢買食物,才干犯控罪。

2.被告現年35歲,過往從07至11年間,共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4次盜竊、一次藏毒及一次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員,分別曾判以緩刑及最終在2011年1月被判以6個月及12個星期監禁。

3.李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為地盤散工,日入500元,犯案期間並無工作,但仍須支付贍養費予前妻及女兒,生活拮据才鋌而走險。上址已被社區重建局收購,有待發展,並非一般民居。被告只有簡單工具,並非專業盜匪,望予以輕判。

4.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住宅單位均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認同李律師所言,上址其實並無人居住,可以非住宅單位作處理,但畢竟被告亦帶備工具往上址爆竊,案情嚴重。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兩項控罪,各項均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每項減為20個月。

5.本席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案於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但畢竟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另一宗更是被告主動透露才以得知。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兩項判刑刑期可同期執行,為適當之處理。

6.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