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5/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12.
2. 事實上,被告人的銀行戶口,除用來處理他的私人事務,包括俗稱「供樓」之外,在控罪指的九個月內,共有十六次問題存款。在短期內,相應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出,或轉帳至別的戶口。控方並沒有掌握資料證明,這些存款的源頭,只能確定十六次的總額共約一百八十萬元。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款項來自何方,或從哪種犯罪行為所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