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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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4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920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5月9日 判案日期:2012年6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本面對兩項控罪,「不小心駕駛」罪[1]和「意外後沒有停車」罪[2]。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罰款2,500 元,而另一項「意外後沒有停車」罪則判無罪。他不服定罪和判刑,就「不小心駕駛」罪提出上訴。 2.控方指去年5 月4 日凌晨約1 時 ,上訴人駕駛貨櫃車連車架(VQ59),途經二號貨櫃碼頭內的貨櫃碼頭南路,在轉彎時左後方「牛角架」撞到停在左邊行車線的小巴(EO22)[3],再把小巴拖行約20米,小巴被拖後轉彎90度,意外後上訴人沒有停車。當時小巴亮著「死火燈」,上訴人貨車的「牛角架」撞到小巴右後方角位,造成損毀[4]。 3.上訴人供稱小巴當時停在左邊行車線近左邊貨櫃[5],他承認曾「爬頭」越過小巴,不過路面相當寬闊,實情是小巴倒車撞到他的貨櫃車,但他沒留意碰撞的經過。審訊時辯方指出「牛角架」貼近車架,車輪較車架闊,向外凸出,與小巴尾燈高度相若,小巴車尾燈沒有損毀,所以貨車不可能如小巴司機描述般造成小巴的損毀。 4.特委裁判官指出小巴司機作供時清楚直接,毫無迴避的跡象,是誠實可靠證人。考慮過證供、相片和草圖後,他認為當時上訴人的貨車正轉彎超越小巴,車頭在對面行車線,車架斜斜駛過小巴右車尾,所以牛角架和車輪可以分別撞到小巴車尾,造成損毀。特委裁判官又認為上訴人供稱一直有留意小巴,但又說撞車時好似眼前一閃,前後矛盾。再者,他既然有留意小巴,為何又未能講出碰撞的經過。特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合理,不接納他的證供。最後,特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5.本聆訊時,上訴人重申小巴司機「屈」他,小巴沒有亮「死火燈」,而被拖行20米的講法不合理。此外,上訴人質疑為何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他懷疑有人蓄意隱瞞。 6.本案是單對單的情況,特委裁判官親自觀察證人作供的表現,他判斷證人可信與否應該比較準確。判詞顯示他詳細分析證供,然後決定接納小巴司機的講法,方法正確,本席沒有理由懷疑特委裁判官的判斷。 7.上訴人懷疑有人隱瞞閉路電視紀錄,但在判詞中特委裁判官從沒有提及這點,根據結案陳詞的謄本[6],審訊時辯方也沒有提出過,上訴人在本聆訊中提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本席不接受這指控。 8.至於意外經過是否可能導致小巴的損毀,本席再三看過有關相片和草圖,上訴人貨櫃車尾輪後面上方有一牛角架[7],如果轉彎時車架太貼近小巴,這牛角架是會碰到小巴車尾角位的。再者,牛角架的高度與小巴的損毀部份的高度吻合[8]。 9.本席同意特委裁判官的結論,上訴人是在轉彎時車尾左方斜斜切向小巴右尾角位部份,造成損毀。相片顯示的損毀情況,十分吻合意外經過。 10.上訴人堅稱是小巴後退撞到他的,但盤問時又說只覺眼前閃一閃,沒留意小巴怎樣撞向他。這是嚴重矛盾,特委裁判官不相信他,理由充份。 11.特委裁判官判另一控罪不成立,主因是未能肯定上訴人當時知道發生碰撞,本席認為與「不小心駕駛」的定罪沒有抵觸。 1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3.上訴人指導致意外的責任不在他,所以判罰太重。 14.特委裁判官考慮過案情和上訴人的交通違例紀錄[9],他指出上訴人駕駛大型車輛,應更留意路面情況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何況,本案的小巴已亮著「死火燈」。他認為上訴人相當不小心,不過,罰款足以反影罪責,所以判上訴人罰款$2,500,不必停牌。 15.根據案情,上訴人轉彎時沒有充份留意路面情況而撞到小巴,造成損毀。本席同意特委裁判官的判罰,一點也不過重,現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