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穩

Case No.DCCC 27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7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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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國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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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
日期: 2012年5月18日下午12時47分
出席人士: Mr CHAN Siu M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MOOSDEEN Muni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的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I of the Poisons List)
  [3]管有應課稅貨品(Possession of dutiable goods)
  [4]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Failing to declare to a member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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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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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共四項控罪:一,危險藥物販運;第二,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第三,管有應課稅貨品;第四,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應課稅貨品。

2.被告人同意嘅案情如下:

3.於2011年12月3日大約下午5時54分,被告人由羅湖出入境控制站返港。高級海關關員9653在入境大堂綠色通道將被告人截停。其後被告人接受搜查,四十包錫紙紙袋共有四百粒印有「Erimin 5」懷疑毒品(控方證物第1號)及二百一十五支香煙被告斜孭袋內找到。

4.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控方第1證物是鎮靜劑,而那些香煙是供他自己食用。

5.在進一步搜查下,一包可再封膠袋(控方第2證物)及四包可再封膠袋(控方第3至第6證物)各內藏懷疑毒品分別在被告人左右褲袋搜出;三十八包錫紙紙袋(控方證物第7號)內藏三百八十片懷疑毒品,在被告人黑色內褲前面被發現。

6.在口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他身上的懷疑毒品是鎮靜劑和「冰」。

7.因有部分香煙可免稅關係,在二百一十五支香煙中,十九支(原文照錄)歸還給被告人。

第一及第二控罪

8.經政府化驗後證明:

(一)控方第1證物藏有三百九十五片藥片及一些碎片內含1.48克硝甲西泮;

(二)控方第2證物藏有2.33克結晶體內含2.2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一些碎片含有0.01克甲基苯丙胺;

(三)控方第3證物藏有1.86克結晶體內含1.81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二十二片藥片與一些碎片共含有0.09克甲基苯丙胺;

(四)控方第4證物藏有:

(i)兩藥片內含0.01克硝甲西泮;

(ii)兩藥片內含8微克硝甲西泮;

(iii)兩藥片內含0.14克氯胺酮及1毫克安定;

(iv)四藥片內含0.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v)一藥片內含0.06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vi)一藥片內含7毫克二甲氧基乙基苯丙胺;

(vii)一藥片內含多昔多芬及它德那菲(tadelafil)的第一類毒藥;

(viii)一錫紙紙袋內藏一藥片含有非那西丁的第一類毒藥。

9.控方第5證物藏有一些碎片內含0.17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10.控方第6證物藏有一些碎片內含0.2克氯胺酮;

11.控方第7證物藏有三百八十片內含1.41克硝甲西泮。

12.上述毒品價值零售價總值港幣42,362.23元。

第三及第四項控罪

13.在被告人身上的一百九十六支香煙是應課稅香煙。在進入香港境時,被告人並沒有向任何香港海關人員申報管有上述一百九十六支香煙。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14.被告人現年46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兒子,均為學生;有一名八十多歲的母親,年老多病,需要被告人輔助供養每月約$2,000至3,000元。

15.被告人有共八次刑事紀錄,兩次與毒品有關。

16.大律師指,被告人生命中覺得好沮喪,所以由20歲有濫藥開始一直都係繼續咁樣濫藥,因為喺內地購買呢一種毒品嘅格價偏低,所以由大陸係帶咗返嚟。

17.冇爭議呢,法庭就應該係用呢個combined approach去判刑,而根據上訴法庭指引,去到10克嘅「冰」毒就係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嘅「冰」毒係4.23點,本席考慮到「冰」毒嘅份量,就以四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其他嗰啲毒品其實個毒性唔係好高,而亦都冇乜量刑嘅指引,如果係咁少份量嘅話,所以本席考慮到有其他嘅毒品,將嗰個量到起點加到四年半。

18.本來被告人認罪就可以得到最大嘅減免,一般經過Newton hearing嘅話,技術上唔可以得到最大嘅豁免。但係考慮到今次控方唔需要傳召任何證人,只係被告人入去證人台解釋佢點解會帶呢啲毒品返嚟香港,所以本席就打算畀全面嘅豁免畀佢,於是第一項控罪嗰個判刑係減至3年。第二、第三、第四控罪,如果唔係因為有第一控罪,就應該喺裁判署處理,一般都係罰款了事,每項控罪罰款500元,即係總共1,500鈫。

  謝沈智慧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