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國權

Case No.DCCC 15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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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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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2年6月15日
出席人士: Ms Choice S M CHOI,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K Kin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穎承周明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及 [6] 至 [7] 盜竊罪(Theft)
  [4] 至 [5] 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Attempting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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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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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拗點

1.控方指控被告人,假扮乘客,登上的士,遂與司機商討「目的地」時,靜悄悄地扒竊司機財物,然後藉詞下車,離開現場,逃之夭夭。司機在事發後,才發覺失竊,報官究治。

2.以上的竊案發生了五宗。五位司機均到庭,明確指出被告人是當時的乘客。

3.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扒竊其中一名司機「銀包」之後,嘗試使用箇中信用卡,來兩次購物。故此,被告人現時共面對,五項盜竊罪和兩項企圖欺騙罪[1]

4.另一邊廂,辯方則稱,被告人並無登上的士,各司機「認錯人」而已!無論如何,被告人從毋盜竊司機財物,司機聲稱的失竊事件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亦從未使用他人信用卡。

會面紀錄:分析

5.基於以下兩原因,本席不會對被告人之會面紀錄,予以任何比重:

(a) 警員稱在每份紀錄前,已向被告人詢問,確定其身體、精神狀況許可,才繼續調查。奈何,有關詢問並沒有在紀錄出現。就此,控方亦無任何解釋。相反,辯方正正指出,警員在被告人服藥後,精神不振、乏力疲憊、俯首桌上的時候,乘人之危,套取口供。既然紀錄的確缺乏這重要詢問,本席認為辯方的講法不能完全抹殺;

(b) 紀錄內容間互有相衝,與同意案情亦有衝突:內容一方面指,被告人已棄掉信用卡,另一方面又指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而且,使用信用卡終不成功,但事實上,當時該兩交易又遭銀行批准!本席懷疑箇中究竟發生何事?

6.既然會面紀錄有這麼多缺陷,本席便不能盡信其內容。

兩「企圖欺騙」罪:分析

7.沒有可靠的會面紀錄,控方便不能將信用卡的使用,與被告人扯上關係。因此,本席將判處被告人,就這兩控罪,無罪。

五項「盜竊」罪:分析

8.五位司機的認人證供,均出現問題。

9.某司機並無提及,認出該乘客的哪一部位!那司機看到或認得到的是乘客的面貌,抑或只是所稱:頗多的雀斑、癦、痣、髮型、膚色呢?須知,前者理應獨特,後者卻不!

10.無論如何,提及看到面貌的司機,亦無交代看到的是正面或側面,亦無講及觀察多久[2]。須知,認人質素與角度有關,與觀察時間長短成正比。沒有這兩方面的資料,本席怎能考究司機的認人證供是否準確、是否可靠呢?片面地信納司機口頭的堅稱認出,而不考究箇中,並不是法庭所為,更何況這違反Turnbull案例的指引。

11.既然不能確定各肇事乘客是被告人,本席便不可將被告人定罪。

判決

12.本席裁定,控方不能成功檢控被告人任何控罪,被告人被裁定,七項控罪,均無罪。

  (蘇文隆)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欲見各控罪詳情,請看附件

[2]只稱乘客逗留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