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袁錫鴻的事宜

Case No.HCB 1433/2012
Court
HCB
Date18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14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2年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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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袁錫鴻(債務人)的事宜  
單方面申請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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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6月18日

判案書

1.今天的破產呈請申請,是基於有關債權人(永亨銀行)指債務人袁先生所欠的338,950.71元所提出的。

2.本席聽過債務人袁先生的陳述,和看過他日期為2012 年5 月28 日的抗辯誓章後理解,雖然他不爭議該筆欠款,但袁先生反對立即發出破產命令的理由主要有兩項。

3.第一,袁先生說他作為唯一的股東和董事的公司瑞豐節能應用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下稱“瑞豐”)與在英國一間名為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的公司有一個債項上的糾紛,即是說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欠瑞豐大約港幣五百多萬元的貸款。今天袁先生在庭上確認這個貸款已經相欠了大約有兩年時間,而他一直跟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追討還款。另外,因應本次的破產呈請,袁先生亦在他的反對誓章中存檔了一些證物,證明他代表瑞豐繼續追討這筆欠款。這些證物包括一間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行發出一封日期為2011 年6 月7 日的信件,代表瑞豐向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追討這筆債項。同時,瑞豐亦聘用了一間名為華商國際賬務管理有限公司以私人方式去追討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這筆款項。

4.在此同時,瑞豐在5 月10 日已被法庭頒令清盤,即是說該公司是資不抵債。

5.另一方面,袁先生在他的反對誓章中提出的另一個反對原因,他說在早期約2011 年9 月時,他本人嘗試在當時向呈請人,即永亨銀行提議,將一筆由稅局退回給瑞豐的稅款(269,000元)償還予永亨銀行,作為部份清還永亨銀行借予瑞豐五十萬元的稅務貸款。這次呈請的債項,亦是基於這個未還款項作出的,而袁先生作為一名擔保人,有責任須要清還這筆款項。

6.基於上述兩個理由,袁先生說永亨銀行是不合理地不接受他原本269,000 元的還款。另外在後期,法庭亦應該讓他有較多時間代表(和讓清盤人代表)瑞豐追討英國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上述五百多萬元的欠款,因如果追討到還款的時候,根據袁先生所講是應該有足夠一方面清還瑞豐欠款(瑞豐本身的債項大約是三百多萬元),在清還之後,亦應該有能力清還永亨銀行追討袁先生及發出這個破產呈請裡面所稱的欠款(直至2012 年3 月7 日,該欠債為348,437.55 元)。

7.《破產條例》第6D 第3 條,列出如下:

「如法院信納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其全部債項,或信納:

(a) 呈請是就某債項提出,而債務人已提出要約,以就該債項提供抵押或作出了結;

(b) 若該項要約獲接受,需要駁回該項呈請;及

(c) 該項要約已被無理地拒絕,則法院可駁回該項呈請,此外,法院在施行本款而裁定該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付其全部債項時,須考慮其或其有的或預期的負債。」

8.本席在考慮今天袁先生所提出的反對理由後,本席不認為袁先生提出的要約還款方案是可合理地把其欠債的債項償付,而呈請人對於該要求償還款項的要約,亦不是不合理地拒絕。最主要的原因是,有關退稅的款項二十六萬多,據袁先生所述,他當時只是要求把這筆款項先還給永亨銀行,而並沒有提出任何其他還款方案償還餘下欠款,這筆269,000元的款項是不足以償還當時的總欠債。在沒有任何要約表示可以如何歸還餘下的款項,本席不認為根據《破產條例》第6D (3)的條款下,永亨銀行是不合理地拒絕接受該要約。

9.至於袁先生說瑞豐可繼續追討英國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的五百萬多的款項,本席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第一,有可能被追回;第二,是在短期內可以被追回的。在這情形下,本席看不到為何本破產呈請需要繼續延期或無限期的延期。尤其是如本席剛才已提到,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欠債已有兩年多,根據袁先生說法,它仍然沒有歸還該款項。在這情形下,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Display LED Screen Limited在短期內是有合理可能在追討下歸還該筆款項。在這情形下,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將本破產呈請繼續推遲。

10.基於上述理由及袁先生並沒有爭議本呈請所提出的欠債款項,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頒出破產令。在這情形下,本席頒下破產令。

11.本席亦會頒下一般破產令的訟費命令。

  (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黃萃群律師行關嘉瑤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鄭子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