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Cong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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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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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事實上,警員於當日,在元朗區的一街道上,截停被告人後,發現其身上,藏有少於1克的海洛英(控罪一:藏毒罪)。調查後,警員發現,被告人在日前,在違反遞解令的情況下(控罪二:違反遞解令),從深圳,匿藏在一貨車底下,非法進入香港,逗留至拘捕當日(控罪三:非法入境罪)。 2.被告人現年34歲,已婚,但遭妻子離棄。他7歲的女兒遺傳了他的愛滋病,自小患有「肺癆」,更於最近,在被告人拘捕後離世。另外,被告人需要照顧兩老:兩老居住越南。 3.惟被告人共有九項前科。其中「違反遞解令」有三次,最後一次於2010年,被判20個月監禁;「非法入境」則有四次,最後一次於2010年,被判18個月監禁。換句話說,被告人在最後一次服刑後不久,再來港。 4.被告人的「案底」纍纍,明顯地,每次監禁對被告人都不能起阻嚇作用。今次,被告人再次犯案,法庭需適量提升判刑,希望可起雙應效用。 5.就控罪一,藏毒罪,法庭採用12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則變為8個月。第二項控罪,違反遞解令,法庭採用3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則變為22個月。第三項控罪,非法入境罪,法庭採用30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則變為20個月。 6.總刑期方面,法庭考慮之後,判處控罪一的8個月中,只有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而控罪三之20個月判刑裡,只有6個月與控罪二的判刑分期。換句話講,4加22加6,便等於32個月監禁。 7.今天,本席判處被告人共32個月監禁。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86/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