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純 對 Lam Hok Yiu 及另一人

Case No.DCEC 450/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45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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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宛純 申請人
Lam Hok Yiu (discontinued) 第一答辯人
森洋嘉信有限公司
Sunpool Prestige Limited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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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1及6月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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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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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申請人按《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和10A條的規定要求第二答辯人就一宗工傷意外給予補償的申請;她聲稱該宗意外發生於2010年6月10日。

原告人的証供

2.對該日發生意外的情形,在證人陳述書,她有以下的描述:-

‘1. 6月10日由Gracie經理指定吩咐入倉將小童褲上層架。

2. 先將男裝夏威夷大碼衫,由原先二棟叠成一棟;我覺得連膠袋的夏威夷衫放齊一棟,唔夠空位,我就告訴Gracie經理“唔夠位”她就自己將由二棟的衫叠實滿一棟至層格頂上。

3. 我開始由紙皮箱分碼,先後放在層架上。

4. 當我開始執貨時,發覺小童碼不是一棟一棟分碼放在紙皮箱。我曾經問同事〈Wai〉,“D碼數亂咗”。〈Wai〉回答,“已經分咗碼,但現在亂咗,要分番”。

5. 如是者,分好碼數之後,我就按碼數,逐一上層架。

6. 貨倉的擺設,三面層架,中間放咗一部熨畫機,佔空間七八成。

7. 我要用梯,因為熨畫機佔的位置,以左側身上層架,由最左面的男裝夏威夷衫開始至右。

8. 由於我放童裝褲上架時,太貼近叠實的夏威夷衫時,開始傾斜,我當時是以左手,前臂側身擋着傾斜的衫;如是者,我又要整理我的左手邊夏威夷衫,以側左身,左邊的方向。

9. 上完小童褲之後,我將最左面的小童褲〈接近衫的小童褲,我只放滿層架的一半〉,免得又傾斜倒下來。

10. 然後,告訴經理,D衫曾經滑過來,傾斜咗。

11. 之後,經理自己將部份男裝衫放在隔離的小童褲上。

如是者,將童裝褲上架,因為連膠袋,比較滑溜,在梯上,在梯上又離地,站在梯上,重心不太穩,而不是平地。貨倉內放滿雜物和熨畫機;左側身,又不穩定;導致拉傷左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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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答辯人要回職員證;10月18日以雙掛號寄回店舖。工傷期間被解僱。’

答辯人的證供

3.答辯人祇傳召孔桂心女士作證。自2006年開始,她受僱為答辯人的職員,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3P 398號的店舖工作(“店舖”),她任職店舖經理;店舖主要售賣服裝。2010年6月10日下午,他曾吩咐申請人在店舖的貨倉將大約50至60條的小童褲從一個大紙皮箱放上貨倉的第三層層架。

4.店舖的貨倉面積約為1.6米乘1.6米,貨倉內擺放了一部T恤熨畫機,該熨畫機放在一個有轆的櫃上。當日,在申請人在貨倉內工作前,她與另一店務員已把熨畫機移走。申請人在貨倉整理完貨物後不久,她曾進入貨倉內工作,當時該熨畫機不在貨倉內。

5.2010年6月10日,申請人沒有向她提及,她在該日工作受傷。2010年6月26日,她前往內地工作。當天早上,她致電店舖,另一店務員接電話。該店務員告訴她,申請人說手痛,並無返工。

6.2010年6月27日早上,申請人返回店舖工作,她便問申請人為何手痛,申請人沒有回答,並繼續工作。約於中午時分,申請人說,下午1時要去看中醫,醫治她的左手肘。她望向申請人的左手肘,她沒有看到申請人的左手肘被包紮着,她亦嗅不到藥油的氣味。她讓申請人離開店舖,前往就診。翌日是申請人的例假,自此之後,申請人再沒有回店舖返工。她致電給申請人,申請人稱手痛不能返工。在這期間,她收到勞工處的通知,說申請人報稱因工受傷,要求答辯人填報表格2。

證供的分析

7.申請人於2010年6月26日看中醫,她獲得6月26日和27日兩日病假,病假紙顯示她的痛患是“左肘關節筋傷”。申請人指稱,她在貨倉的工作“導致拉傷左手”。“拉傷”是因“拉”而受傷,她的證人陳述書顯示她的左手的動作:“我當時是以左手,前臂側身擋着傾斜的衫”。根據她的證供,她是以左手、前臂側身擋着傾斜的衫,因此她的左手不會有“拉”的動作。既然如此, 她的左手又怎會被拉傷? 這是可疑之處。

8.申請人說,在受傷當天,她感到“很不舒服”、“很痛”,但她沒有向孔桂心報告,她工作至下班為止。

9.當被問及為何她在手傷10多天後才看醫生,她說,這是由於她的左手無表面傷痕,沒有流血,所以沒有看醫生。6月26日發出的醫生紙顯示,她的“左肘關節筋傷”,因此,她的左手亦沒有表面傷痕和流血,基於這個原因, 她也無需要看醫生,但是她卻去了看醫生。

10.2010年6月27日的早上,她返回該店舖,換上工作服工作,孔桂心回來後,孔桂心問她為何“手痛”,她沒有回答。申請人說,在6月26日她曾與孔桂心,以電話溝通,如果這是事實,為什麼當孔桂心在6月27日問她有關她為何手痛時,她與孔桂心不作出溝通,不告訴她手痛的原因? 她說,在2010年6月26日之前的一、兩天,她曾告訴她的同事阿慧有關她的手受傷一事。如果這是真的, 她曾向同事透露她的手受傷,為何孔桂心問她時, 她不作出回應?如果她真的在6月10日工作時左手被拉傷,她應該很自然地在6月27日向孔桂心提及該事。

11.在6月26日她看醫生時,她左手的這情況應該較6月10日的情況是更差,但在6月27日,她應該在孔桂心出現之後不久便離開店舖,因為病假紙顯示她已有當日(6月27日) 的病假,此外, 她左手的情況較6月10日的應該更差,亦因而令她較6月10日更不舒服,但她仍然在店鋪內繼續工作了一段時間才離開,這與她指感到很不舒服的指稱不脗合。

12.就申請人的証供有關她因工受傷一事,本庭不相信她所說屬實,因此本庭撤銷她的申請。

訟費

13.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但無需支付答辯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法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M/S Winnie Leung & Co律師事務所轉聘鍾加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