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利德 對 劉鍵平

Case No.DCCJ 158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15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1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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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劉利德 (LAU LEE TAK)  

被告人 劉鍵平 (LAU KIN PING), 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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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12年7月6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2年7月6日

判決書

1.這是一宗申請逾期上訴的聆訊,申請人是本案的被告人,原告人是香港堅尼地城海旁46至47號南海大廈25樓05室(“該物業”)的業主,他指申請人於2009年12月起欠繳租金,他於2011年4月27日入稟要求申請人繳交欠租及要求收回該物業,直至入稟日申請人共欠$102,000的欠租,此外原告人要求法庭判決申請人每月支付$6,000 作為中期費用直至遷出為止,由於申請人沒有存檔認收書提出擬抗辯的通告,原告人於2011年11月11日獲判得直。

2.申請人於2011年11月25日要求擱置判令並要求獲准提出抗辯,她在支持誓章中指於2008年,她交了$400,000請原告人替她買股票,且獲利甚豐,但原告一直拒絕歸還,李慶年司法常務官於2012年1月12日經聆訊後頒令申請人存檔及送達誓章以解釋給原告人港幣七十多萬元託管的金錢及作為扣除租金的說法,並須付上過數的銀行紀錄,於同日,李慶年司法常務官命令原告人的代表律師須於2012年1月16日或以前向申請人的破產管理官要求回覆是否允許申請人在是次訴訟答辯,案件押後至2012年2月2日進行。當天經聆訊後李慶年司法常務官同意原告人代表律師的說法指既然申請人是一名破產人士, 他的訴訟權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有,根據託管人於2012年1月發出的信件,他們經考慮後拒絕予許可讓申請人進行抗辯,李慶年司法常務官認為既然申請人沒有任何許可就這申索進行抗辯,因此判原告人得直。

3.本席亦得悉原告人已於2012年6月27日收回該物業。

4.就申請人今天的逾期上訴申請,本席認為基於同一理由,即申請人並未獲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進行訴訟或直接來說,進行上訴,本席不能接納她的申請,申請人的傳票被撤銷。她需要支付今天的堂費。經簡易評訂為$12,000。

(陳玲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由黃向烈律師行的黃向烈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