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亮

Case No.DCCC 38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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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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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2年6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兆明袁耀彬律師事務所律師Mr Tong Yee Chu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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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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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了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本席已經索取了被告的背景報告及醫療報告,並要求由被告照顧的7歲兒子的福利報告。

案情

3.兩項控罪的受害人分別是劉兆明(劉先生)及李佳萍(李女士),他們是夫婦,被告是李女士的弟弟。被告已經離婚,與7歲兒子住在劉先生及李女士住所附近。被告經常懷疑劉先生與前妻有染,前妻因此與被告離婚。

4.2011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與前妻在電話中爭吵之後,被告打電話給劉先生,怪責他令被告與妻子離婚。稍後被告帶同7歲兒子去劉先生家中。李女士開門給他,當劉先生起身迎接時,被告手持菜刀斬向劉先生左前額、背部、手臂及腹部,劉先生緊捉被告,雙雙跌到地上,被告繼續用刀斬劉的右前額。劉先生失去知覺。李女士在廚房聽到聲音走出來,見到被告用刀揮向劉先生,李女士上前想搶走菜刀,因此她的右食指被切近乎脫離,她最終成功搶去菜刀,李女士走出屋外求救。被告手持另一把菜刀,帶同兒子離開,經過李女士的時候,同時搶去了李女士手上的刀。鄰居報警。

5.被告回家之後亦報警及向警方自首,他亦為傷者召喚救護車。

6.被告被捕,警誡之下他承認罪行。他說當日下午在電話要求前妻復合,但遭拒絕,他一怒之下,帶了兩把菜刀去受害人的家中,用刀襲擊劉先生,當李女士搶走他的刀之後,他用他帶來的另一把刀繼續斬劉先生的頭及背部。

7.劉先生被送院之後檢查,發現身上共有八處裂傷,長度分別2至11厘米,有四處深刻裂傷是在頭上(分別2至11厘米),有兩處在背部,一處在左臂長7厘米,一處在左腹部長8厘米。電腦掃瞄顯示,劉先生沒有臚內受傷。經過縫針之後,他在2011年12月20日出院,獲病假至12月31日。他並沒有永久傷殘。

8.至於李女士則被送入骨科病房檢查,發現她右手虎口有深刻裂傷及骨折,右手食指及中指有神經肌肉及韌帶切斷,即日做了緊急手術。經手術修補之後,李女士在2011年12月22日出院,給予病假至3月6日。她現在仍每天進行物理治療,根據2012年3月1日的醫療報告,她的右食指仍然僵硬,永久傷殘程度有待評估。她在庭上經主控官表示,手指現在仍然未能全面彎曲。

背景及求情

9.被告現年36歲,他沒有刑事紀錄,他因為肝硬化,失去工作能力,所以靠公援維生。

10.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一直懷疑前妻與劉先生有染,導致被告與前妻最終在2010年離婚,之後被告與8歲兒子同住。

11.案發當日,被告與前妻在電話中激烈爭吵之後,被告打電話給劉先生怪責他,在盛怒之下他失去控制,干犯本案罪行。被告表示對事件後悔。

12.社會福利報告顯示,被告的兒子現在由被告父母照顧,暫時毋須社署協助。代表被告的唐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一直奉公守法,只因離婚造成執著,案發當日與前妻爭辯之後,才盛怒之下失去常性。此次事件只是單一事件,被告現在已經十分後悔。

13.唐律師亦指出,兩名受害人現在已經原諒被告。辯方呈交了被告及其家人,包括兩名受害人的求情信,本席已給予考慮。

14.控方呈交了兩宗判刑案例作為法庭參考,第一宗是律政司司長余日生(CAAR 2/2010),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黃梓弼(CACC 217/2006年)。

判刑

1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因案情嚴重程度可以相差甚遠,所以沒有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是3年至12年不等,當然法庭視乎嚴重性,可判較低或較高的刑罰。但上訴庭已多次重申,法庭不會容忍使用刀刃這一類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

16.本案是一宗嚴重案件:第一,案件並非突發性,被告是早有準備,帶同兩把菜刀到受害人家中,他的目的是用刀傷害劉先生,他的意圖最起碼是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二,他帶同兒子到受害人家中,除了兩名受害人之外,還有他們的兩個女兒,這是個細小單位,除了會對劉先生造成傷害之外,更會因雙方糾纏,令旁人受傷;第三,被告多次向劉先生頭部襲擊,根據他自己承認,李女士搶走他的刀,跑出屋外之後,被告用帶來的另一把刀再斬劉先生頭部及背部,這襲擊手法隨時可致命,反映了被告當時的惡毒心態;四,劉先生身受八處刀傷,有些更是在頭部的深刻裂傷,須縫針及住院兩天,病假約兩個星期;而李女士手部嚴重傷害,現在仍未能回復正常,手指有可能永久受傷。

17.本席已參考了控方呈交的兩宗案例,但本席認為這兩宗案例的受害人所受傷勢及案情比本案較嚴重,所以這兩宗案件的判刑起點並不適用於本案。

18.考慮了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與及案件的背景,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適當判刑起點是監禁4年。至於控罪二,被告最初去受害人家中時,本席相信並無意圖去傷害他自己的姊姊,所以本席只以兩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19.兩名受害人表示已經原諒被告,並且兩次出庭,為支持被告人。但是在這類嚴重罪行,法庭同時要考慮公眾對這類暴力事件的關注及案件的嚴重性,不可以過於偏重受害的個人感受,否則會向社會發出了錯誤訊息。但另一方面,法庭如果在判刑上作出一些反映,是有利於受害人及被告將來的相處關係,而且被告在犯事之後召喚救護車及報警投案,反映出他的真心悔意。因為這些有利的因素,就每項控罪,本席再給予3個月的刑期扣減,因此控罪一判監29個月,控罪二判監17個月。

20.考慮了兩控罪基本上可算是在同一事件發生,本席認為32個月刑期應足以反映被告的整體刑責,故此下令控罪二的刑期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刑期分開執行,其餘同期,總刑期是兩年八個月監禁。

  彭中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